無法排解高考壓力的復讀生王偉(化名),連續在樓羣內放了12把火,然後以看周圍羣衆救火爲樂。本報對該案進行報道後,在社會上產生了很大反響。近日,該案有了一審結果,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放火罪判處王偉有期徒刑2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偉由於壓力過大導致情緒鬱悶,於2006年12月15日21:00左右,在紅橋區丁字沽四段居民住宅樓點火解悶,至當晚22:30左右,王偉用打火機連續點火12處。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王偉故意點燃居民住宅樓內、外雜物,因火勢被及時撲滅而未造成嚴重損失,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王偉爲排解鬱悶情緒連續在兩個居民住宅區的12處實施放火的行爲,社會危害性較大,若火勢不及時撲滅,足以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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