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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未保法》
明天就是“六一”兒童節,屆時,全國未成年人將收到一份足以影響他們一生的大禮——《未成年人保護法》(簡稱《未保法》)已經完成重新修訂工作並已通過全國人大批准,將於今年6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重新修訂的《未保法》相比以前有了許多重大突破與創新,它爲廣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撐起一把巨傘,同時爲其他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細化未成年人保護提供了必要的立法空間。圍繞這部新法律的幾個變化,記者日前專門採訪了參與《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的起草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張文娟律師。
焦點一:兒童與成年人利益發生衝突應當優先保護未成年人
新報:此次修訂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這反映了怎樣的趨勢?
張文娟: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初便籤署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2004年年底,國家開始修訂《未保法》時就吸納該公約中規定的,未成年人應享有四大權利,即“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以及三大原則即“兒童最大”原則(《未保法》規定的是兒童優先原則,近乎於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平等保護原則”和“非歧視原則”三項原則,這是與國際接軌的一個表現。“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即“兒童最大”原則的具體體現,這是我國法制建設邁出的一大步。它明確規定,在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利益發生衝突時,應當優先保護未成年人。
焦點二:父母在決定未成年人事宜時應聽取孩子的意見
新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應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這樣規定的意義是什麼?
張文娟:這是未成年人享有“參與權”的具體表現,國家這樣立法的目的在於從小培養孩子的民主意識和參與精神。此次首先提到的是在家庭中,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作出有關未成年人利益的決定時,應根據他們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聽取他們的意見。以後,有可能在學校對學生作出獎懲決定或者司法機關辦案過程中,制定參與相關程序,確保未成年人蔘與其中,這是一個努力的方向。此外,這次修訂還特別指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該條規定是參與權在離婚案件中撫養關係確定中兒童參與權的體現。
焦點三:“不得隨意開除”到“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
新報:此次修訂,把過去的“不得隨意開除”修改成“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這說明了什麼?
張文娟:這是國家爲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作出的硬性規定,過去曾發生很多因學生犯了一點小錯誤,如:早戀、抽菸、攜帶管制刀具等,就遭到學校的隨意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剝奪了他們受教育的權利,把他們推向社會,最終由於交友不慎,使他們誤入歧途。爲了杜絕這一現象,《未保法》進行了修改,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再結合《義務教育法》,此條規定意味着,學校不得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也包括不得隨意開除正在接受其他教育的未成年學生。
焦點四:給學生減負創造綠色娛樂空間
新報:這次修訂,以國家立法的形式關注了學生減負問題,這是不是也是第一次?
張文娟:“學校應當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優惠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以及“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相結合起來,在減負的同時,爲他們創造更多的綠色的積極的健康的娛樂空間。
焦點五:校園安全被特別關注
新報:相比舊法,此次首次以國家立法的形式突出了對“校園安全”的關注,這是基於什麼考慮?
張文娟:一段時間以來,諸如精神病人在幼兒園持兇器傷人,學生注射疫苗出現質量問題,學生在學校發生踩踏造成羣死羣傷的事件,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因此,此次修訂,把校園安全放在一個突出的位置,以國家立法的形式要求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焦點六:首次提出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進行處罰
新報:此次修訂首次提出“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進行處罰”的意義是什麼?
張文娟:《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規定,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但是對違反規定卻沒有提出任何處罰。此次《未保法》修訂明確提出“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這也爲地方法規制定具體罰則提供了法律基礎,這一規定也將爲減少未成年人沾染菸酒等不良行爲,遠離犯罪,健康成長創造很好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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