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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七:對未成年保護突破刑法條框
新報:修訂法律突出強調“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意義是什麼?
張文娟:這條法規說明,保護未成年人不僅僅是《刑法》範疇的問題,也就是說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並不是只有構成犯罪的纔有人管。以前,往往虐待未成年人的案件只有到了刑事案件的嚴重程度時纔會被關注,素有“小憲法”之稱的《未保法》這次理念上的突破,爲通過民事追究和行政處罰打擊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爲提供法律支撐,也爲少年法庭由簡單刑庭向綜合法庭過渡提供了鋪墊。
焦點八:從“可以通知監護人到場”到“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新報:司法機關辦案從“可以通知監護人到場”到“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意義是什麼?
張文娟:對於司法機關提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以前的提法是“可以通知”,現在的提法是“應當通知”,一詞之差,卻是觀念的一次重大突破。由於未成年人心理不穩定,心智不成熟,爲了真正保障他們的訴訟權利,杜絕刑訊逼供,包括避免在詢問過程中對未成年證人、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新《未保法》要求上述情形下要“通知監護人到場”,這是一個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焦點九:“工讀學校”變成“專門學校”
新報:談談“工讀學校”更名“專門學校”的影響?
張文娟:這次重新修訂《未保法》最具影響的變化之一就是把工讀學校更名爲專門學校,這不僅僅是名稱上的變化,更是一種理念上的變化。過去,一提到工讀學校,往往就會聯想到壞學生,現在改名後這種歧視也就不再存在。一些未成年學生,往往由於多動症和心理障礙,作出了一些違反紀律的不良行爲,但這不能說明這些孩子主觀惡性有多深。所以要成立專門學校進行輔助教育,讓他們儘快改掉身上毛病,進而健康成長。
焦點十:留守兒童監護問題被首次提出
新報:此次《未保法》對外出務工人員子女監護問題首次提及,出臺這條法規的背景是什麼?
張文娟:隨着外出務工人員的逐年增加,留守在家的兒童規模越來越大,這部分未成年人的監護也成了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有時孩子和爺爺奶奶生活在一起,由於年齡原因,老人很難履行監護職責,致使留守兒童的權益受到侵害。爲此,《未保法》特別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爲監護,以確保他們權益不受侵害,能夠和其他生活在父母身邊的孩子一起健康成長。
焦點十一:老師侮辱學生人格受處分
新報:此次修訂,國家又在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基礎上,提出不得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是出於什麼考慮?
張文娟:此次修訂,首先是擴大了未成年人保護面,在學校、幼兒園的基礎上增加託兒所,另外禁止行爲也在體罰、變相體罰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行爲。雖然舊《未保法》中也規定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但是發生在學校的因老師師德滑落而導致的老師指使學生打同學耳光,扒褲子,老師對學生“你連坐檯資格都沒有”、“蠢豬”、“笨蛋”的語言暴力對未成年人傷害事件時有發生。這次修訂對此再次予以強調,並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爲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焦點十二:生而不養監護資格可能被剝奪
新報:此次修訂,對未成年人父母給予特別關注,原因是什麼?
張文娟:父母在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肩負無可替代的作用,所以這次修訂提出既要對父母進行正面引導,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同時也以立法的形式作出規定:“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這些規定爲的是防止有些不負責任的父母生而不養,遺棄甚至嚴重虐待未成年人。
-張文娟簡介:
現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律師與未成年人權益保障》執行主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2006-2007公益法項目訪問學者。張律師2004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律碩士學位。畢業後一直專職從事於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與法學研究工作,於2004年協助佟麗華律師全程參與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團中央階段的修訂起草工作,另獨立或參與完成了民政部和北京市教委等委託的有關社會福利機構未成年人保護和工讀教育立法調研等大型未成年人法學研究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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