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程旭駕車前往河北省一旅遊景點時,允許一名女子無償乘坐車輛。途中,車撞大樹造成該女子死亡。事發後,女子的丈夫將程旭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全部損失。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只判令程旭承擔4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損失15萬餘元。此外,法院還判令程旭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萬元。法院認爲,程旭同意死者免費乘車是在做好事,讓程旭承擔全部責任等於禁止做好事,因此應減輕程旭的賠償責任。
2006年1月6日,原告孫翔的妻子與程安、程旭兄弟倆及他們的妻子,一同前往河北省邢臺市一旅遊景點。此行由程旭駕駛其本人的汽車前往。當汽車行駛至河北省鉅鹿縣時,程旭爲躲避其他車輛,駕車一頭撞在了路邊的大樹上,造成孫翔的妻子受傷。孫妻被送到醫院救治,診斷爲“頸椎損傷,高位截癱”。去年2月,孫翔的妻子因呼吸衰竭死亡。孫妻在治療過程中,程旭爲其支付了大部分費用。
因賠償問題產生糾紛,孫翔將程氏兄弟告上法庭。孫翔在開庭時表示,由於程旭駕駛不當,致使汽車與大樹相撞,導致其妻嚴重受傷並最終死亡,使其蒙受重大精神損害,故要求程氏兄弟賠償其各項損失36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程旭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孫翔的妻子受傷並最終死亡,程旭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由於被告實系做好事,如由做好事者承擔所有風險,無異於意味着法律禁止做好事。鑑於此,應酌情減輕程旭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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