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受關注的北京首例開瓶費官司出現重大變化。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終審維持了消費者獲賠100元的勝訴結果,但修改了一審判決的裁決理由。該修改意味着,前不久,一審判決以司法方式“叫停飯店開瓶費”的做法,今後將不能成爲消費者拒絕開瓶費的理由。開瓶費之爭,仍屬塵埃未定。(《京華時報》)
在“開瓶費”問題上,北京市一中院並非無所作爲,它明確宣佈:“湘水之珠酒樓沒有事前明示消費者收取開瓶服務費,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權”;但在商家是否應當收取“開瓶費”上,卻沒有像一審法院一樣明確宣佈爲違法,而是認爲:“開瓶費涉及行業慣例,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將這一問題交回了市場進行博弈,體現了司法應有的謙抑。
“開瓶費”的問題還是交由市場進行博弈爲好。酒樓不是壟斷性,可供消費者挑選的酒樓很多,消費者如果不滿意某一酒樓收取“開瓶費”,完全可以用腳投票。所以,在“開瓶費”問題上,消費者與商家之間完全可以根據市場的規律,在博弈中尋找一種平衡和雙方都能接受的規則。2007年1月23日,中烹協首次“鬆口”,表示“開瓶費”要“合情合理”,全國35家餐飲行業協會向全國餐飲企業發出倡議:對能否自帶酒水和是否收取“開瓶費”問題,應與消費者協商解決。這種結果的出現,事實上也是消費者與商家進行博弈得到的結果。我們應當相信市場的偉大。
司法尊重市場的博弈,尊重市場自生自發形成的秩序與規則,體現司法的謙抑與明智。在一個實行市場經濟的社會,一個自由的社會,市場的規則往往不是立法者用自己的意志創建而成,更不是司法者能動創建,而是在市場中自生自發中形成,立法者與司法者的任務,正如哈耶克所說,是發現那些市場已經形成的規則。如此,纔不會破壞市場的活力。“開瓶費”適應的規則,司法者沒有必要替市場去創建,而應當給市場一個空間和時間,讓消費者與商家進行市場博弈,尋找到一個能爲市場普遍接受的規則,立法者與司法者在形成這一規則後再對這一規則進行確認。在這一規則沒有形成前,司法者的任務是,確保雙方的博弈是公平的,博弈是在法治的櫃架進行的,比如“開瓶費”的收取必須明示,比如商家不能形成價格聯盟來統一收取“開瓶費”。北京市一中院正是保持着司法者的謙抑,確定消費者與商家在“開瓶費”博弈上要公正,商家要明示收費,但至於能不能收取“開瓶費”,一中院不做立法者,更不替代市場來創建規則,是非常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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