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與餐館之間就“開瓶費”引發的爭議愈演愈烈,在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樓因收了消費者100元“開瓶費”而被一審判處敗訴後,該酒樓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訴,並自稱要爲全國餐飲企業爭理。今天上午,市一中院正式受理此案。
“自帶酒水是消費者的權利,我們沒有限制,但是,消費者坐在我們裝修豪華的酒樓裏,要求我們提供了杯子、開瓶、斟酒服務,酒杯也是我們在酒後洗刷消毒。”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樓在上訴中稱,如果消費者自帶酒水,酒樓就要免費服務,那如果消費者自帶飯菜呢,酒樓是不是也要免費提供碗筷、廚師和服務員呢?該酒樓認爲,酒樓與消費者之間實際上有合法有效的餐飲服務合同,消費者有權選擇不付“開瓶費”而擡腿走人。但是,消費者選擇了繼續就餐後,就應視爲其同意交納100元“開瓶費”。酒樓並沒有進行強迫交易、也沒有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收取開瓶費的行爲不是不當得利。
爲了證明收取開瓶費是國際慣例,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樓提出一個“開瓶費”的英文單詞“Cork-age”,英文字典的解釋是“the charge made by a hotel or a restaurant for allowing people to drink alcoholic drinks which they bought elsewhere”,翻譯成中文就是“飯店因允許人們飲用別處購買的酒水而收取的費用”。該酒樓據此認爲,這個單詞的存在說明收取開瓶費在全球英語國家的餐館行業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不爲法律所禁止。該酒樓表示提出上訴不是爲了100元的“開瓶費”,這100元不重要,但是爲了全國千萬家餐館,爲了一個“理”字,就要提出上訴。
據悉,此案一審判決後,餐飲企業協會與消費者協會分別出面聲援餐館和消費者。中國烹飪協會發表聲明,強調對於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屬於市場行爲,是否收取可以由餐館自主選擇。而消費者協會則強調,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或是收取開瓶費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相關新聞
2006年9月13日晚6點左右,王子英等4人到湘水之珠酒樓用餐,並自帶白酒一瓶。酒樓服務員向王子英出示了菜譜。用餐後,湘水之珠酒樓向王子英收取餐費296元,其中包括開瓶服務費100元。爲此,王子英向法院起訴要求湘水之珠酒樓返還該費用,並賠禮道歉。一審法院認爲,《消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湘水之珠酒樓菜譜中載明自帶酒水需另收取服務費的內容是單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條款,應屬無效,對王子英沒有約束力。湘水之珠酒樓向王子英加收開瓶服務費的做法侵害了王子英的公平交易權,屬於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