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比任何人都關心案子
玉廷牽涉選舉案,多少有點讓辦案人員意外。
忻城縣人大常委會主任藍贊光對南方週末記者說:“如果莫修文沒有被選上人大主席,只是被選上了鄉長,選舉工作組只能先承認這個選舉結果。”
儘管證據確鑿,但人們對“破壞選舉”罪名疑問多多。玉廷的辯護律師蒙佔敏認爲,如果是要破壞組織意圖,就應該直接讓代表們選莫修文當鄉長,而不選他爲人大主席。因爲正是代表們同時選了莫修文當人大主席和鄉長,纔給了選舉工作組讓莫修文“必須辭去一個職位”的機會。
安東鄉人大選舉結束後,一封題爲《霸道選舉:“組織意圖”壓死了“代表意願”》的上訪材料被迅速送到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上面有四十多名人大代表的簽名。
“這份材料引起了縣選舉委員會的高度重視。”藍贊光說。隨即展開的調查、偵查,讓安東鄉的人大代表們陷入不安。
12月2日,鄉人大代表韋蘭春、覃以飛、韋世鋒被刑事拘留。3日,玉廷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是誰破壞選舉》的材料;12月6日,玉廷再次提交了上訪材料,並署上姓名。他比任何人都更關心這個案子。
12月7日,玉廷被刑事拘留。
律師蒙佔敏說:“玉廷‘出事’,多少也在情理之中。”
蒙律師所謂的“情理之中”,意指玉廷創作的一部小說《無奈邊緣》。2006年6月,玉廷根據自身積累的生活素材,創作了這本8萬字的官場小說,用他自己的話說是“刻畫了官場小人媚上壓下、排除異己、陷害忠良的醜惡嘴臉。”
書中不乏誇張的情節,儘管玉廷提醒“不要對號入座”,但是讀過此書的人都會認爲:影射性太強了。
安東鄉的人大選舉是在10月11日,書的出版日期是11月3日,小說最後兩章的創作原型就是安東鄉的十屆人代會選舉。
“如果案子跟你無關,爲何要這麼強出頭?”藍贊光說玉廷與選舉難脫干係。
普遍認爲玉廷的行爲是“心存報復而破壞選舉”。忻城機關幹部甚至玉廷的一些朋友據此理解爲“政治不成熟”,然而律師蒙佔敏堅持認爲:他們都不瞭解玉廷。
1989年中專畢業後,玉廷先後在家鄉的小學和中學任教。
思練鎮政法委書記黃樹造和玉廷共事多年,對玉廷評價頗高,熱心,樂於助人。“學校領導對他既愛又恨。愛他,因爲他業務能力確實強;恨他,因爲他做了本職工作以外的很多事,太愛出頭了。”
1998年,玉廷得到了進安東鄉政府工作的機會,先後擔任黨政辦祕書、司法助理、黨委組織委員、副書記等職務。由於工作能力突出,多次獲得獎勵。
在小說《無奈邊緣》裏,他將以自己爲原形的主人公描繪成了一個正直公正、一呼百應、萬能的鄉鎮幹部。
玉廷認爲自己應該有更高的政治抱負,在這部自傳體小說裏,玉廷毫不含蓄地寫道:“處於兵頭將尾的副科級位置上,我堅守了將近八年,自己也不得不佩服自己的耐力。”
2006年8月,鄉人大選舉前的兩個月,玉廷被調任忻城縣紅渡工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由於該單位沒有編制,玉廷與普通幹部無異,管委會主任及其他副主任都是兼職的,惟獨玉廷是“專職”副主任。
玉廷的老師羅老先生不同意玉廷賄選是“心存報復”,他堅持認爲:“玉廷‘破壞選舉’完全有可能是出於公心。玉廷沒有機會在安東鄉工作,他或許迫切想給代表們一個合適的鄉長人選的建議。”
“無罪辯護”
安東鄉黨委書記吳勇對玉廷“不作評價”。但是,在安東鄉的村幹部和羣衆眼裏,玉廷卻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政治明星。
新任鄉人大主席莫修文比玉廷年長几歲,官大半級(正科),但對玉廷,莫修文只有一個字,服。
玉廷的軼事,是安東鄉村民茶餘飯後最多的談資。
他有號召力。往年夏糧入庫,羣衆集體抗糧不交,下鄉催糧的幹部經常和羣衆發生衝突,甚至打架。玉廷到村裏就不一樣,村民們哪怕是不情願,也會支持他的工作。
之所以在羣衆中有這麼高的威望,在於他有合適的工作方法。他解決糾紛,不偏不倚,總能找到“第三條道路”,充滿智慧。2001年,他提出“權屬不變,利益共享”八字方案,化解了兩個村長期的林地之爭,如今樹已成林,人已和好。
在村民看來,“沒有玉廷辦不成的事”:爭取到縣代賑辦資金3萬元修建加益村公路,爭取縣衛生局8000元資金修建飲水工程,爭取縣國稅局贊助30噸水泥用於路橋、水利維修……
玉廷自己有一輛麪包車,從安東到思練,他經常會捎上沿路的村民。
他出手大方,從不斤斤計較,經常請幹部、羣衆喝酒,遇到困難的人,他都會三十五十地塞給他們。玉廷的妻子告訴本報記者:“他口袋裏從來都放不住零花錢。”
本報記者接觸了安東鄉近40名羣衆,沒有聽到玉廷的半點不是。但玉廷策劃“破壞選舉案”令人們難以接受,“憑玉廷在安東鄉的號召力,他要想破壞選舉,一句話就行了,哪裏需要請代表吃飯?”一位人大代表對本報記者說。
“破壞選舉案”發生後,好心的朋友們勸玉廷“低頭認錯”,但他倔強地堅持“無罪辯護”。忻城縣檢察院的一位幹部向南方週末記者描述:“法庭上,他態度傲慢,咄咄逼人。”
玉廷“態度惡劣、毫無悔過之心”,一審法院對他判以重刑3年。二審法院認爲適用罪名成立,但量刑過重,改判爲1年。
-鏈接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僞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爲。
構成破壞選舉罪在客觀方面:1.必須具有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爲。所謂破壞選舉,是指以各種方法擾亂、妨害整個選舉活動包括選民登記、提出候選人、投票選舉、補選、罷免等正常的進行。
2.破壞選舉的行爲必須是發生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活動中,即破壞的是各級權力機關的選舉活動。
3.破壞選舉的行爲還必須屬於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僅有破壞行爲,尚未達到情節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