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大二院原黨委書記丁桂榮一審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後,丁桂榮向省高院提起上訴。記者近日從省高院獲悉,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悉,在收到終審裁定後,丁桂榮仍然不服,表示將以“無罪”繼續申訴。
一審判決 退贓悔罪輕判10年
2004年下半年,蘭州市某建築公司負責承建蘭大二院醫療綜合大樓土建工程及該院萃英花園家屬樓工程。2006年2月底,該建築公司經理張某受蘭大二院基建部部長袁贊弟指使,借拜年之機給丁桂榮送去人民幣50萬元。丁桂榮收受此款後,將其中的15萬元用於子女上學和家庭開支,剩餘35萬元一直放於家中。同年8月28日,丁桂榮指使其子借用其遠房親戚李某的身份證將35萬元存入某銀行。2006年8月30日,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以丁桂榮涉嫌收受鉅額商業賄賂立案偵查。2007年1月16日,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以受賄罪從輕判處丁桂榮有期徒刑10年。
終審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丁桂榮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丁桂榮認爲,自己收受50萬元的行爲是單純的受賄行爲,不論是在主觀思想上還是客觀行爲上,均沒有爲對方謀取利益,即使不廉潔,也沒有在公務活動中不廉潔,她的行爲僅僅是一種單純的受賄行爲,違反了黨紀政紀,她願接受處理,但不應以受賄罪論。
接到上訴後,省高院審理查明,丁桂榮作爲蘭大二院黨委書記兼基建領導小組副組長,明知他人送財物的目的與自己的職務行爲有關而予以收受,視爲承諾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的廉潔性,構成受賄罪,丁桂榮的上訴理由無證據支持,丁桂榮收受50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收到終審裁定後,丁桂榮仍然不服,表示將以“無罪”繼續申訴。她認爲,從張某送錢到案發,她根本沒有參加過蘭大二院的基建會議,沒有過問過基建的任何事務,也沒有爲張某向任何人打過招呼。她的受賄行爲應當受到黨紀政紀處理,但在當前國家的刑法框架內,尚不應以犯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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