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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建設新農村的老農、阿凡提1111、海王星上的魚”]此次存款利息稅稅率由現行的20%調減爲5%。請問下一步有沒有完全取消利息稅的可能?什麼情況下才能完全取消? [2007-07-25 10:48:14]
[王建凡]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該說從性質上來講屬於非勞動所得,對於利息所得徵稅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同時也作爲個人所得稅的一個具體稅目。利息稅不僅具有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也有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從社會分配公平的角度考慮,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通過稅收手段對個人包括利息所得在內的全部所得進行調節。國家將利息所得稅的稅率由20%下調到5%,是綜合考慮了各方面的情況所做的抉擇。爲了適應當前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減少因物價指數上漲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響,合理增加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適當減徵利息稅是十分必要的。利息稅按5%的稅率徵收仍然可以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謝謝。 [2007-07-25 10:48:48]
[網友“luckymini”]聽說調低利息稅,再加上加息27個基點,相當於加息三次,請問加息和調低利息稅作用有不同嗎? [2007-07-25 10:51:14]
[劉慧蘭]這個問題確實是網友比較關注的問題,也會問到爲什麼這兩個政策同時出臺。我從我的角度談一點看法。這次調減利息稅率和上調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實際上體現了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這兩項重要宏觀調控政策的協調配合。剛纔財政部的王司長已經介紹了背景情況。我們國家國民經濟繼續保持了較好的增長勢頭,但是我們也要看到,投資增長比較快,上半年固定資產投資同比增加了25.9%,物價指數也有一定的上漲,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半年達到了3.2%,特別是其中6月份同比上漲4.4%,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對減少。 [2007-07-25 10:51:47]
[劉慧蘭]針對當前這種形勢,國務院根據授權做出了將利息稅率由20%調減到5%的決定,同時,人民銀行決定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的基準利率。這兩項政策的同時出臺有利於增強宏觀調控的效果,對於引導貨幣信貸和投資的合理增長,對調節和穩定通貨膨脹的預期,保障居民存款的利息收益,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都是非常重要的。至於這兩個政策之間有什麼不同,利息稅應該是屬於財政政策的範疇,可以達到調節儲蓄存款人收益的作用;加息屬於貨幣政策的範疇,對經濟運行進行總體、總量調控,這次調減利息稅以後對存款人帶來的收益是實實在在的。 [2007-07-25 10:53:55]
[王建凡]我非常同意人民銀行劉司長的看法,總體上看,出臺減徵利息稅和加息的措施是有利於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從長遠看也是有利於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當然,從減稅和加息的兩個措施的側重點來看還是有所不同的。減稅側重於增加居民,特別是中低收入居民羣體的存款實際收益。加息依然還是着力於對過熱的經濟進行普遍、適度的調節。 [2007-07-25 10:56:35]
[網友“大嘴貓、在線訪談網民、自尊國人、wenze”]利息稅減徵以後以前存入銀行的存款利息如何計稅? [2007-07-25 10:57:37]
[劉麗堅]按照國務院修訂後的對儲蓄存款所得徵收利息稅的實施辦法,儲蓄利息所得應該按照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後分時段計算,希望廣大網民和廣大儲戶一定要注意,要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舉一個例子如下,某一人在2005年1月1日存入三年期存款,應該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應按照5%的利息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2007-07-25 10:57:58]
[劉慧蘭]剛纔稅總的劉司長解釋了一下如何計稅的問題。因爲計稅必須是在計息的基礎上才能計算出來,所以我想補充一下,就是從8月15日開始如何分段計算利息。這一點我想對商業銀行在下一步的操作中的具體實施還是很重要的。根據人民銀行現行規定,居民個人存在商業銀行和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儲蓄存款有兩種計息的方法。一種是積數計息法,另一種是逐筆計息法。按照積數計息法計息的存款主要有活期存款、零存整取等。按照逐筆計息法計息的存款主要有整存整取、存本取息等。積數計息法主要是指商業銀行每天累計每一儲蓄帳戶存款餘額乘以計息天數得到的計息積數,累計計息積數乘以日利率可以得到應付利息,在結息日將應付利息轉入儲蓄賬戶中。 [2007-07-25 11:00:05]
[劉慧蘭]逐筆計息法一般是指在整存整取存款到期日,或者自動轉存日按照預先設定的公式和相應利率逐筆計算相應的利息,同時扣繳利息稅。如果發生提前支取,則提前支取部分按照當日活期利率計結利息,同時扣繳利息稅。這是計息的規則,我們舉例說明8月15日前後如何計息。比如活期存款按照現行規定按季結息,並且適用結息日的利率計算利息。也就是說我們存在銀行的活期儲蓄每天只是累計計算計息積數,而不計算利息,等下一個結息日計算利息。 [2007-07-25 11:07:29]
[劉慧蘭]由於8月15日按新的稅率結算稅款,因此商業銀行從8月15日分段計算計息積數,也就是說8月15日之前有一個積數,8月15日這天開始到結息日又有一個積數,到結息日要套用當天的活期利率分兩段分別計算所得利息。然後再按照8月15日之前,就是剛纔所說的20%的利息稅率扣繳稅款,然後在8月15日以後則按5%扣繳利息稅款。代扣之後所得的實際利息就是儲戶應得利息,這裏面算起來有點複雜。我們再舉一個按逐筆利息法計算的,就是整存整取,利隨本清的例子,如果沒有發生提前支取,商業銀行就按照存款單上的利率匡算出8月15日前和8月15日後的利息。 [2007-07-25 11:17:41]
[劉慧蘭]比如2005年1月1日存入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到2007年12月31日到期,本來可以按三年期利率一次結清利息,8月15日之前這段按存單利率和實際期限計算,這個期限就不滿三年了,而是按照已經發生的期限計算,可以按月利率或者日利率計算實際期限的利息。就是從2005年1月1到2007年8月14日這段的利息要單獨算出來,算出來以後後面剩下的8月15日到你到期的這一天的利息再單獨計算出來,這樣才分別適用8月15日之前按20%扣繳利息稅,8月15日以後按5%扣繳利息稅。這可能比較複雜,對商業銀行要分段計算。如果發生提前支取,就變成活期了就按活期利率計算,操作方法就是按照前面所說的活期存款的方式就可以了。 [2007-07-25 11:22:37]
[網友“尚善若水”]今後利息稅是否可以考慮分段計徵,累進稅率?對於小額存款免徵利息稅,降低老百姓稅收這樣的方法可不可行? [2007-07-25 11:42:00]
[王建凡]我覺得這位網友提的問題應該說是非常有道理的。從稅負的公平角度考慮,實行累計稅,或者通過實行起徵點的方法來徵收利息稅更能體現公平。因爲我們的確有一些低收入者存款也不多,取得的利息也不多,所以對他們在稅收上採取輕稅政策是完全應該的。我們當初研究恢復徵收利息稅的時候也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很慎重的研究,但是考慮到徵管條件方面的限制,我們對於低收入者的輕稅政策難以落實。 [2007-07-25 11:49:06]
[王建凡]一是銀行之間還沒有實現計算機聯網,也就沒有辦法彙總個人的全部利息徵稅,如果實行起徵點或者採取累進稅制,既不好操作,同時也有可能誘發儲戶通過分散儲蓄的方法避稅,造成稅收的漏洞,也會帶來稅收上的不公平,因爲我的政策的初衷是爲了照顧低收入者,但有可能一些高收入者爲了規避繳納更多的稅,通過分散儲蓄的方法減少納稅。二是如果規定起徵點也會存在一個政策如何把握平衡的問題,比如起徵點如何確定?所以採取起徵點、採取累進稅率雖然是比較公平的好的辦法,但是實際操作上我們的條件還不具備,將來條件具備了,政策上可以進一步完善。現在我們採用按比例稅率方法徵稅從絕對額上來講還仍然是高收入者繳得多,從目前城鄉儲蓄存款比例看,城市居民擁有儲蓄存款佔全國儲蓄存款總額的80%以上,農民儲蓄不足20%。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實行利息稅既是對不同收入人羣之間的收入水平進行合理的稅收調節,同時也有利於縮小城鄉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謝謝。 [2007-07-25 11: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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