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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富人超生現象比較突出,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規定是否能控制這種現象?”昨日上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時,其中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遏制富人超生的條款,引起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爭議。
觀點一:最高徵收8倍並不高
修正案草案規定,按違法生育行爲發現時的上年總收入作爲社會撫養費計徵基數。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發現違法生育行爲上年度總收入的2倍至6倍徵收;重婚生育或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6至8倍徵收。
“富人、名人超生的比例並不大,但影響很惡劣,對社會、對計劃生育的影響和衝擊都很大。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最高提高到8倍,我個人認爲並不高。”戴君惕委員認爲,在制訂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時,對高收入的家庭,對富人、名人,要加大徵收力度。
觀點二:富人的錢很難徵收到位
“實施難度很大。企業家是個人,你要罰他的錢頂多是罰企業的錢。他可能做手腳,做到個人賬上分文沒有,失去了處罰的懲戒作用。如果是在農村,罰款很可能拿不到。”邱則有委員說。“高收入者超生的問題確實是個難題。工商經營不得有違法活動,可否把超計劃生育作爲股東或者註冊人的違法活動之一,這樣是不是更有效?”邱則有委員主張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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