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某公司員工吳某因私出境逾期未歸,被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吳某爲索要經濟補償金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被駁回。
記者昨日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部門獲悉,今年以來,勞動仲裁部門受理的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糾紛和經濟補償金的案例比較集中。針對部分企業和勞動者比較關注的熱點問題,本市勞動仲裁專家表示,根據規定,八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八種情況分別爲: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但未造成失業的,原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爲原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商業網點出售,購買方是原單位職工的,應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不再享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獲批准因私出境逾期不歸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因獲批准出境定居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照有關規定領取離職費,但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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