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青女士(化名)怎麼也沒想到在銀行存錢竟然也會丟,而且是被人分6次划走,還更改了她設置的密碼。45000元錢就這麼沒了,陳青自然不會善罷甘休,她一紙訴狀將該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存款、利息及誤工費。而作爲被告的銀行也一肚子委屈,陳青的錢是被犯罪嫌疑人輸入了正確密碼後從銀行的自動取款機中划走的,銀行認爲,輸入正確密碼的行爲均視爲客戶自己所爲,銀行何錯之有?
陳青:45000元不翼而飛
陳青在起訴書中稱:2005年8月4日,她在某銀行河東支行辦理了一張儲蓄卡,存入人民幣45000元。2006年1月25日,發現自己在該賬戶上的存款已被他人於2005年12月11日至28日分6次划走。陳青認爲被告銀行未盡合同約定義務,其行爲已構成違約,給其造成經濟損失,因此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原告存款本金及利息,還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6100餘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銀行:自己不存在違約情形
被告銀行認爲,其不存在任何的違約情形,且對原告損失沒有任何過錯。原告提出的誤工費於法無據。銀行的理由是,陳青的錢被他人取走時,其輸入了正確的密碼,輸入正確密碼的行爲均視爲客戶自己所爲。在本案中客戶的損失是由於原告沒有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及電話銀行密碼造成的,對客戶的損失被告沒有任何的過錯。
法院:銀行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查明,2005年8月4日,原告在被告銀行辦理了儲蓄卡一張,與被告簽訂了電話銀行協議並辦理了開通手續。截至2005年12月7日,該卡內餘額爲45010元。2005年12月11日、12月23日、12月25日、12月26日、12月27日、12月28日,該卡內存款被人通過電話銀行轉賬支取走45009元。2006年1月25日,原告再次向該卡內存款時發現卡內存款被盜,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現公安機關已接受該案,但尚未偵破。
法院認爲,本案系因爲原告儲蓄卡內的存款被人通過電話銀行轉賬方式轉移並取走成訴,涉及的刑事案件尚未偵破,犯罪嫌疑人通過何種方式獲取的原告卡號、密碼等相關資料尚不清楚。而被告不能舉證證明其確係向原告或持有原告正確卡號及交易密碼的人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被告的電話銀行轉賬行爲應當視爲不當履行,還應向原告承擔履行責任。原告賬戶中的存款被取走系第三人所爲,被告在向原告承擔完責任後,可以通過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
今年8月初,法院對本案依法判決,被告銀行給付原告陳青存款45000元,並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給付存款利息。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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