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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去世後,兒子將父親生前承租的公產房過戶到自己名下,母親後以當時不知情爲由,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要求將此房轉由自己承租。訴訟中,兒子做出了不利於自己的陳述,稱當時的過戶材料是其僞造的。由於此案審理時二被告正在離婚訴訟期間,法院認爲該男子的陳述會導致其妻權利受到損害,因此不能作爲定案依據。結合其他證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訴求。
(天津)市民馮某的父親原是河東區萬新村一套房屋的承租人。1994年6月,馮某之父去世。1995年11月,馮某向房地產管理站提交了相關證明後,房管站將上述房屋變更爲馮某承租。據馮某的母親盧某稱,她自1988年起便在該房屋內居住,並負責交納房屋租金。今年1月,得知兒子未徵得自己同意擅自將該房的承租人變更後,盧某曾多次催促馮某將承租人變更到她名下,但均遭拒絕。爲此,盧某將兒子和兒媳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由其承租上述房屋。
結合訴爭房屋變更承租人的問題,被告李某稱,馮某之父去世後,原告與二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願將訴爭房屋過戶到馮某名下。現馮某患肝腹水,原告和馮某爲了防止李某將來取得財產,故串通轉移財產,因此不同意原告訴求。被告馮某則稱,其提交房管站的所有手續是其書寫的,兄弟姐妹的簽名和簽章也全部是其一人所寫,公章也是其找人給蓋的。對此,第三人房地產管理站則稱,當時的過戶手續是齊備的、合法的,其中有兩個證明中都提到了原告同意過戶,其中一個是居委會的證明。
法院經審理另查明,去年12月李某在法院起訴馮某離婚,此案正在審理之中。
根據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爲,本案原告主張被告馮某在未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訴爭房屋變更爲馮某承租。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該事實。被告馮某提出訴爭房屋過戶確未徵得原告同意,並稱其提交給房地產管理站的材料系其個人書寫僞造。對此法院認爲,首先二被告的離婚案件正在審理之中,被告馮某在庭審中做出不利於自己的陳述,將會導致二被告的離婚案件中雙方的財產利益受到損失,進而導致被告李某的權利受到損害。因此對於被告馮某在庭審中所做的不利於自己的陳述,不能成爲定案的依據。綜上,原告要求變更訴爭房屋承租關係的訴求,法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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