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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完善工作考覈機制
將民營經濟發展指標納入工作考覈體系。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區縣政府和濱海新區及各功能區管委會工作考覈體系和獎懲機制。建立民營經濟發展月報制度和招商引資情況通報制度,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層層分解並切實完成任務。建立健全市和區縣兩級職能部門、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職能部門的聯合審批機制,簡化辦事環節,減少申請要件,提高審批效率。建立健全市和區縣行政審批管理機關“一門受理、並聯審批”的業績月報制度,並實行定期考覈。
十八、發揮工商聯和工、青、婦等組織的作用
充分發揮各級工商聯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政治和社會事務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方面的助手作用。各級工商聯要協助黨和政府加強與民間商會、行業商會和民營企業的聯繫和協調,做好調查研究、教育培訓和各項服務工作。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在發展民營經濟中的創業引導和依法維權等作用。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要加強成員企業的自律和服務。對符合《天津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發起組建條件的申請人,市有關部門要辦理註冊登記。
十九、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各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宣傳民營經濟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宣傳民營經濟發展的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提高民營經濟代表人士的社會地位。積極倡導全民創業,每兩年表彰一批優秀的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在全社會努力營造創業光榮和創業者光榮、支持創業和尊重創業者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十、加強對發展民營經濟工作的領導
加強指導和政策協調。各級黨委、政府要把發展民營經濟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決策目標、執行責任和考覈監督指標體系。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各級領導幹部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瞭解民營經濟發展和有關政策的落實情況,切實解決發展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轉變觀念、轉變作風,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
加強法制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的財產權、知識產權和自主經營權等各項合法權益;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出資人的名譽、人身和財產等各項合法權益;依法保護職工的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等各項合法權益。
加強監督檢查。市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強化對市和區縣政府職能部門、濱海新區及各功能區管委會履行職能的檢查,瞭解和掌握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依法行政、落實政策、加強管理、搞好服務等情況,並督促有關部門對存在問題限期進行整改。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部門和各區縣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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