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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引導民營企業不斷提升綜合素質
教育和引導民營企業經營者提高綜合素質。要把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員工教育培訓工作列入計劃,建立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培訓機制,充分發揮黨校、大專院校、職業學校和各類培訓機構的作用,重點開展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產業政策、經營管理、職業技能和技術應用等方面的培訓。教育和引導民營企業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做到愛國、守法、誠信、敬業,把自身發展與天津經濟社會發展緊密聯繫在一起,培養企業專業管理人才,提高經營管理能力。
規範企業生產經營行爲。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引導民營企業加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自覺履行企業責任,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強化安全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搞好安全生產;發展循環經濟,降低資源消耗,搞好環境保護;建立和諧勞動關係,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健全會計覈算制度,依法照章納稅。
十、加強招商引資、引進人才工作
加強招商引資和協調服務工作。市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和濱海新區以及各功能區管委會,要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完善項目聯合審批制度、招商引資綜合協調製度、重大項目領導協調追蹤服務制度以及客商投訴制度,建立招商引資“綠色通道”,提供“一條龍”、“一站式”服務。對在津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的民營企業實行獎勵政策。
積極引進境內外人才。對來本市發展的民營企業各類人才實行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同樣的戶籍管理、檔案管理、職稱評定、住房和子女入學入托政策。放寬赴港澳商務簽註的申請條件。努力營造各類人才在經濟上有發展、政治上有榮譽、社會上有地位的良好環境,使天津成爲境內外各類優秀人才的創業熱土和聚集高地。
十一、加大對民營經濟的金融支持
鼓勵金融服務創新。積極開發符合民營企業特點的信貸方式和業務品種,改進資信評估制度,完善信用徵集和評價體系。定期舉辦銀企洽談會,發展和諧銀企關係,及時提供信息、諮詢和中介等專業化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放信用貸款。對能夠提供足值、有效抵押的企業,可採取循環貸款辦法。
大力發展間接融資。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制定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信貸規劃,發展專營民營經濟業務的特色分支機構,優化信貸結構,拓寬融資渠道,滿足大衆化和個性化融資需求。支持商業銀行建立風險定價機制,實行浮動利率和差別利率,有效協調貸款供求關係,提高融資成功率。
大力發展直接融資。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和比例。制定支持民營企業上市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和中介機構對擬上市民營企業提供改制和上市等全方位服務。積極發展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對擬上市民營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爲加快企業上市創造條件。支持民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和公司債。
建立健全投融資機制。支持民營企業和自然人依法設立行業資產管理公司和產業投資公司、股權投資基金及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股權或以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公司進行投資。鼓勵大企業對生產相關配套產品的民營企業,提供墊付生產資金等形式的資金融通支持。
完善信用擔保體系。支持政策性和商業性擔保機構、地域性和行業性互助式擔保機構發展,建立健全信用擔保機構服務體系和政策制度。支持銀行與各類擔保機構和企業加強合作,發展不動產和動產抵押質押;探索聯保、互保、個人擔保、羣體擔保等多種擔保形式;探索開辦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多種抵押質押以及保證擔保。
十二、依法提供民營企業發展用地
將民營企業用地納入城鄉發展規劃。支持區縣發展都市型工業和產業功能區,落實城鄉整體規劃確定的工業小區地塊。通過土地整理等途徑獲取的折抵建設用地指標,可用於支持重點民營企業用地。關停、遷移的企業用地復墾後,可按實際退建還耕面積等量獲取置換建設用地指標。以一次性繳納工業小區內用地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民營企業,經市、區縣政府批准,可採取土地使用權短期出讓或租賃方式辦理用地手續。民營企業興辦城市基礎設施、科技、教育、文化、衛生設施等社會公益性項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劃撥供地目錄》(國土資發[2001]9號)的,按劃撥方式供地。
爲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市場載體支撐。建立以集貿消費品市場爲基礎、專業市場和批發市場爲骨幹、多門類市場相結合的市場體系,進一步發展各類市場和工業、商貿、物流等功能區,爲民營經濟發展提供市場載體支撐。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商貿設施和招商載體的建設和改造,參與大型批發市場、大型會展中心、特色商業街、商業中心和酒店等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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