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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事民營經濟
鼓勵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創業。經單位同意,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辭職創辦民營企業或到民營企業工作,由同級財政部門一次性發給辭職補助費和創業培訓補助費。除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外,允許其他在職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向企業投資或出資入股。
鼓勵科技人員、留學回國人員、高校畢業生、徵地農轉非人員、下崗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員自主創業。在農村大力開展“農民創家業、能人創產業、鄉村幹部創事業”活動。對各類自主創業人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擴大創業培訓服務範圍,免收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推動民營企業發展外向型經濟
推動民營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支持民營企業到境外投資,建立企業、營銷網絡和研發機構,充分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和兩個市場,開展生產經營,發展國際貿易,對外承包工程,提供勞務服務,廣泛參與國際經濟合作,不斷增強國際競爭力。支持民營企業實施國際標準,對符合質量安全保證體系、通過產品質量認證或質量體系認證的企業,實行便捷通關和“優檢窗口”檢驗檢疫。積極建設境外工業園,建設民營企業境外發展基地。
保護境外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和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建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機制,幫助企業突破各種貿易壁壘,增強應對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能力。
七、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在資產處置、債務處理、職工安置、社會保障、土地使用、稅費解繳、權屬認定等方面,參照執行國有企業改革的相應政策。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妥善處理民營企業參與公有制企業改制中在稅收徵繳、資產權屬和股權規範等方面的歷史遺留問題。
深化集體企業改革。制定深化集體企業改革規劃,通過明晰產權、資產重組、職工參股、社會資本入股等多種途徑,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
八、促進民營企業做大做優做強
支持民營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發揮企業、總公司和企業組織的積極性,搞好民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全面落實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支持民營企業與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緊密協作,聯合建立研發機構,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加強公共技術服務,爲民營企業提供科技信息、政策諮詢和技術推廣等專業化服務。鼓勵工程技術人員爲民營企業提供技術服務。
支持民營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支持民營企業申報商標、域名和專利,搞好中國馳名商標和天津著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和天津名牌產品、中華老字號和津門老字號,以及中國暢銷產品等品牌的挖掘、培育、申報、註冊、宣傳和保護等服務工作。開展品牌發展後備資源普查,不斷充實品牌發展後備資源數據庫,加快推進品牌國際化進程,在品牌發展戰略中實現重大突破。
支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優做強。支持和引導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堅持依法誠信經營,實現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支持民營企業加快機制創新、管理創新和科技創新,堅持科學化管理、集約化經營和市場化發展,努力實現發展方式轉變。支持有知名品牌和發展潛力的民營企業改制重組,採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提高生產效率,優化產品結構,提升產業層次。支持民營企業通過改制重組和兼併收購等方式,向規模化、集團化和國際化發展,形成一批“專、精、特、新、強”的民營企業羣體,培育一批在全國有影響的知名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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