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8點鐘左右,正是上班的高峯期。(天津市)河北路與濱江道交口車水馬龍,行人與機動車混雜在一起,互不相讓。“再怎麼樣,車是不敢撞我的,要知道賠償可不菲啊。”在一家商場工作的田小姐這樣說。
自立法之初就頗受爭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在實施3年多後進入修改程序。10月24日,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修正案草案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修正案草案的有關內容一經報道,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現行條款規定不具體
曾幾何時,被解讀爲“撞了是否白撞”的規定引發了廣泛爭議,有車族和無車族各執一詞。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第1款第2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該款規定確立了機動車和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的無過錯(嚴格)責任原則。機動車駕駛人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主張免責。而只有當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並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主張減責。
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該規定確立了機動車一方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體現了側重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立法政策。但是,在雙方都有過錯或受害人一方過錯的情況下,按照什麼標準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76條規定得不夠具體,一些地方性立法對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比例做了規定,又造成各地標準不統一。
草案明確機動車賠償比例
此次草案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不同比例承擔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賠償責任;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賠償責任;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白景富說,這樣修改既公平確定責任,又體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保護,較好體現了公平原則,增強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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