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行人違章自己也應負責
出租司機程師傅抱怨說:“誰說行人是弱勢?我覺得開車的纔是弱勢。那天我駕車路過一個超市門口,有兩名中年婦女在車前瞎晃就是不讓路,當我按了下喇叭後,一名婦女不在乎地說,‘放心吧,他不敢撞咱。’還有那些橫跨護欄、亂穿高速路的行人,你說他們違章後出的事兒,能光怨司機嗎?”對於76條的修改,程師傅認爲還是很不錯的,起碼以後賠償有了標準。
坤鵬律師事務所主任楊春慧律師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修改後,賠償和責任相對應,更好地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規定賠償額度的具體化,使裁判者更加容易裁量,這是立法的又一次進步。但她同時認爲,修改還沒有迴歸立法的本意。畢竟,行人應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不應讓別人替他負責。
反方:生命權最高賠償額度不夠
郭文禮律師認爲,生命權永遠高於路權。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後,雖然較以前有了更好的操作性,但他認爲,在行人全責的情況下,機動車賠償不超過10%的賠償額度略低,20%更爲合理。因爲法律應該保護弱者,機動車相對於行人無疑是強勢的一面。如果增加機動車的責任,可能有利於交通事故的減少。
同樣是有車族的大學教師陳先生認爲,“要真正解決賠償問題,最終要靠保險。目前,在未普遍推行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意外保險制度的情況下,從保護弱者的角度來說,機動車一方承擔一點責任,完全是一種道義責任,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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