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已具向國家分紅能力
“國家作爲所有者和出資人向企業收取紅利是天經地義的。”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劉紀鵬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明確表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際上是由我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決定的,也是國家調整企業職能的一種手段。如果不這樣,就是否認市場經濟投資收益。
劉紀鵬說,之所以已經有13年沒有收取,是因爲國企改革沒有到位。在上世紀90年代,當時的國有企業實行稅利合一,向國家繳的稅其實也是向國家分紅,但是當時由於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剛剛起步,大批國企破產,國企分紅更是無從說起。“現在情況不一樣了,國家作爲出資人應該收取紅利了。”
對此,財政部有關方面負責人說,國有企業、國有股權是國家投資形成的,國家作爲投資者理應收取投資收益。《企業法》規定:國有企業應依法繳納稅金、費用、利潤。《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因此,國有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是其應盡的義務。
計劃經濟時期,國有企業需按規定向國家上繳利潤。1994年國家進行了稅制改革,考慮到當時企業承擔的離退休職工費用、社會職能等歷史包袱沉重,作爲階段性措施,國家暫停了向企業收繳利潤,企業應上繳的利潤全部留在企業,用於其改革和發展。
近年來,國家在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現代企業制度初步建立,企業歷史包袱基本解決。2006年,國有企業實現利潤達12193億元,稅後利潤達6252億元。國有企業從總體上已經走出困境,步入了正常發展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