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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在(天津)市供熱辦瞭解到,近日隨着採暖期臨近,在二手房出租和出售的交易過程中,由於採暖費問題發生一些糾紛。市供熱辦提醒市民,確定租房或購房前,一定要查驗清楚該房屋的供熱費繳費情況,以免發生糾紛。
據介紹,在近期取暖費收取工作發生供熱費糾紛的事例很多,由於取暖費只是固定在一年的供暖前一段時間繳費,所以平時很多人在房產交易或租賃時都會忘記變更供暖手續,而一些房主在賣房時很少主動出具供暖費結清的證明,萬一有拖欠供暖費的情況很容易給買方造成麻煩。對此,市供熱辦有關人員認爲,一般情況下原先的取暖費應由原來的房主支付,以後的供暖費則由新的房主承擔。因此在買房時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的有關情況,最好到供暖公司查一下其有無費用拖欠的問題,開出費用結算情況的證明,即便出現糾紛也有證可查。
另據介紹,租用民宅或公寓時,供暖等相關費用大多由出租方繳納。因爲大多數出租方在出租房屋時已經將物業、供暖等費用平均折算到了每月的房租裏,所以承租方通常無須單獨繳納此項費用。如果出租方收取的租金裏不包含物業、供暖等費用,那麼供暖費應由承租方繳納,但前提條件是租賃雙方已經達成了關於“由誰支付供暖費用”的相關協議。
對於新購二手房的供暖費應由誰支付的問題,市供熱辦認爲可以採取以下方法解決:一是原房主將已交的供暖費無償順延給購房人;二是買賣雙方協商後,由購房人與原房主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擔這筆費用;三是物業前期的供暖費用,在雙方過戶完成後、物業交驗辦理之前由原房主先行支付結算清楚,新供暖季的供暖費用在物業交驗辦理之後由購房人支付。
市供熱辦提醒市民,在物業交驗的時候,購房者和原房主應將物業供暖結清證明作爲附件與合同一起收好,避免日後發生糾紛。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寫明各種費用由誰來承擔,不能以口頭承諾代替合同上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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