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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審委會不曾在判決書上“露臉”,但因“重大、疑難”標準彈性很大,事實上幾乎所有社會影響較大、上級交辦和性質敏感案件的最終裁判都出自這一神祕系統。
存在半個多世紀的中國法院內部最高審判組織——審判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這一中國特色的審判制度正在悄無聲息地發生改變。
南方週末記者從多個地方高院獲悉,日前最高法院下發文件,明確要對審委會進行改革。“現行審判委員會制度已經難以適應新的形勢要求。”
可以判斷的是,最高法院的此次改革旨在爲審委會一直備受詬病的“高度行政化”開出藥方。
最新措施包括最高法院審委會設立刑事和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高級、中級法院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審委會討論案件必要時必須旁聽庭審、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審委會必須積極推行直接審理案件等。
審委會是中國司法體制中特有的組織,負責討論決定重大、疑難案件,有權決定其所在法院受理的一切案件的結果。司法實踐中,涉及無罪、死刑的案件必須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
儘管審委會不曾在判決書上“露臉”,但因“重大、疑難”標準彈性很大,事實上幾乎所有社會影響較大、上級交辦和性質敏感案件的最終裁判都出自這一神祕系統。著名的劉涌、杜培武、聶樹斌等案件的終審判決都是如此。
這個建國初爲保證案件審理質量而設的審判組織,因其往往只聽案件承辦人彙報、不對案件進行聽審就直接裁判,“審而不判”、“判而不審”的形態,被學者喻爲“行政會議”。
“整個法院系統都意識到(審委會)有問題,壓力很大,不改不行。”某中級法院審委會祕書告訴南方週末記者。
專業委員會會否“換湯不換藥”
最高法院審委會將設立刑事和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高級、中級法院可以根據需要同此設立。
這一重大改革直接回應外界對審委會“外行斷案”的長期批評。“外行斷案”一直讓審委會百口難辯。現行法院的審委會一般均由院長、副院長、相關業務庭室領導組成。沒有行政職務的普通法官幾乎被排除在外。
2004年,福建周寧縣法院對該縣公安局副局長陳長春強暴少女案重罪輕判,一度引起社會關注。後經查明,該縣法院由8人組成的審判委員會中,5人明確表示不熟悉刑法。上述審委會祕書告訴南方週末記者,他參與的審委會會議中,經常有成員因不熟悉某個法律領域而不發表自己的意見,只是在投票時湊個數。
除專業性欠缺外,在現有體制下,“審委會成員”實際上成了某種行政級別與政治規格。按照一般慣例,只有進入審委會的庭室領導纔有可能晉升法院副院長。在審委會會議中,行政職位最高的院長通常擁有絕對權威,甚至出現“一言堂”。“院長開明的,案件還有討論的空間,否則就是院長說了算。”上述審委會祕書說。
今年以來各級法院審委會紛紛設立專職委員,一些擁有多年審判經驗的法官進入審委會。不過,該制度的實際運行並不理想。多位法院系統人士反映,由於專職委員比原有職務高半格的行政級別,該位置成爲法院安置某些快到退休年齡,卻又不願從實職崗位退下的法院領導的特殊通道。
此次改革中擬設立的專業委員會會否與所謂“專職委員”同樣有名無實,也爲一些法律圈內人士擔心。最高法院就專業委員會委員的任職資格並未作出詳規。
據南方週末記者瞭解,個別高級、中級法院審委會此前已先行一步,設立了刑事和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各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將沒有行政職務的資深法官吸收進來;有的則只是將原有的審委會一套人馬分成兩個“小審委會”,院長、副院長兼任兩個專業委員會的委員。
延安中級法院副院長雷鈞對後一種做法表示懷疑:“實際上換湯不換藥,有可能使審判程序更加複雜。”雷鈞在陝西黃陵縣法院院長任上,曾因推動主審法官制聞名中國司法界。
最大亮點:審委會可旁聽庭審
三年前,陳瑞華教授參觀過美國南部一個上訴巡迴法院,這個法院有一間擁有十七個審判席的大審判廳,當時接待的法官告訴他,這是他們法院審理特別重大、疑難案件時使用的審判廳,審理這種案件時,法院全部十七個法官都要出庭聽審。
“沒有參加聽審的法官無權裁決案件。”當陳瑞華問及爲何要法官悉數出庭、而不交由類似中國法院中審委會的機構決定案件結果時,該法官答。
這個簡單的道理連安徽農民沈鬆成都懂:“他們不審我的案子,憑啥判我的案子?早知道是這樣判案,我請律師和不請律師又有什麼兩樣?”
2004年,沈鬆成被控貪污罪,庭審時他的辯護律師表現非常精彩。律師告訴他,庭審效果好,不一定判決結果就好。無罪判決不由參加庭審的合議庭決定,需要提交審委會決定。於是就有了沈鬆成上面那番質問。
此番質問直指審委會最致命的缺陷。審委會討論案件的一般圖景是:先由案件承辦人彙報基本案情,再由委員們就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提出疑問,進行討論,最後投票決定結果。
這種不看卷、不聽審的“審判”方式被學者喻爲“不看病就開藥方”。
一位基層法院法官介紹,他們也想讓審委會委員直接參與庭審,但並不現實。“他們們都有行政職務,像院長副院長們根本沒時間到庭。”
“必要時也可以採取審判委員會委員旁聽庭審、訊問刑事案件被告人、詢問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等方式進行審理”被寫入此次最高法院下發的文件中。文件還規定,各級法院應當積極推行審委會委員直接審理案件的做法。
一些學者對此進步表示鼓舞,但仍覺留有遺憾。如陳瑞華就建議,既然已經意識到直接參與審理案件的重要性,審委會審理案件時,不如干脆組成“超級合議庭”,全體委員都坐在審判席上,“既然是裁判者,就要坐到審判席上。”
審委會改革之爭
多位學者和法官認爲,弱化審委會的審判職能,將審判權交給合議庭,纔是審委會改革的應有方向。
“要做到合議庭說啥就是啥。”上述審委會祕書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審委會的存在,實際上架空了合議庭,對審判獨立是很大的傷害。
但他同時承認,因爲很多案件都有人“打招呼”,合議庭成員爲抵擋干預、轉嫁責任,往往將案子扔給審委會。在這種情況下,審委會是合議庭的“避風港”。
作爲微弱的審委會維持派,北京大學教授朱蘇力也持此觀點。“你可以悄悄買通一(獨任審判)兩個人(合議庭審判),甚至更多一些,但是你很難買通9個人(指審判委員的人數,儘管原則上並不要求一致通過)”。朱認爲,審委會兼有防止司法腐敗的制度功能。
然而,反對者的聲音卻並不溫和。以同樣來自北京大學的賀衛方和陳瑞華爲代表。
賀衛方直言反對“人數多可防禦腐敗”之說。“這樣的觀點也不大站得住腳。我們也可以針鋒相對地說審委會判案更容易腐敗,因爲它可能爲某種外部干擾提供製度化的進路。”
賀的觀點十分鮮明:應當在一個合理的時段裏自上而下取消審委會,將案件的判決權力完全賦予合議庭或獨任法官。
陳瑞華對審委會的“彈性”也表示不滿——如果外界壓力足夠大,它可以迅速改變原來的生效判決,爲服從某方面的壓力喪失獨立性;如果外界壓力不大,它可以爲了維持原來的判決而犧牲正義。前者如“劉涌案”的改判,後者如河北高院不受理聶樹斌家屬的申訴。
作爲一個具有歷史痕跡與政治特色的司法制度,審委會已深深嵌入中國政治體制當中,其存在的複雜性目前還很難以簡單的“廢除”還是“保留”下判。
學界的存廢之爭勢必仍將繼續。而此次這場來自中國法院自上而下的重大改革也仍需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