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後,一些死者的妻子只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在獲得賠償後,不分給公婆賠償款。本市北辰區人民法院鑑於該情況,決定在所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必須將死者健在的父母列爲原告。並在判決時寫明肇事方應賠償老人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從而維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今年9月9日晚,四川省男子孫全在本市津榆公路上被一輛大貨車撞倒,肇事司機駕車逃走。就在孫全痛苦掙扎時,郭輝駕駛曾因交通事故受損,尚未修復的解放牌大貨車行至此處。因車輛的前擋風玻璃以及大燈損壞,影響了視線,他駕駛的汽車從孫全身上軋過,造成孫全當場死亡。事發後,經交管部門認定,肇事逃逸司機和郭輝負事故同等責任。
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孫全的妻子和兒子將郭輝及車主告上法庭。北辰區法院受理該案後,負責審理該案的法官發現,死者孫全在老家尚有一個老父親,而孫全的妻子只是以自己和兒子的名義提起訴訟。於是法官多次向孫全的妻子瞭解情況,並得知事故發生後,她與自己的公公未就索賠問題進行妥善協商,僅以自己和兒子的名義提起訴訟。本案主審法官與孫全的父親取得聯繫,並告知老人他依法享有的權利。孫全的父親已經年逾六旬,而且遠在四川,不能親自出庭。鑑於該情況,法官對老人進行了訴訟指導。最終,老人委託自己的兒子作爲代理人來到天津參加訴訟。
庭審過程中,法官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然後當庭做出判決:判令車主賠償孫全的父親、妻子、兒子各項經濟損失近19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涉案人物爲化名)
不能讓老人“人財兩空”
北辰區法院法官介紹說,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很多老年人在子女去世後,維權意識和能力不足,無法使自己的權利得到實現。而在一些案件中,死者的妻子僅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最終獲得賠償後,她們卻不分給老人賠償款,使一些老人陷入一個“人財兩空”的淒涼境地。
針對這些案件的特點,北辰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要求必須將死者的父母列爲原告。在判決時,法官在判決書中寫明肇事方應賠償老人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從而在法律上保證老人能拿到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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