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毅(資料圖)
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正毅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周正毅犯單位行賄罪、對企業人員行賄罪、行賄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挪用資金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6年,認定農凱集團犯單位行賄罪、對企業人員行賄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數罪併罰判處罰金人民幣33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農凱集團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周正毅,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價值人民幣127萬餘元、給予企業工作人員人民幣40萬元;爲非法套取銀行匯票貼現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435份,虛開稅款數額12億餘元,並將部分貼現款違規用於買賣證券和進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犯罪活動。被告人周正毅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20萬元;指使、夥同他人挪用英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資金2億餘元。
法院認爲,被告單位農凱集團構成單位行賄罪、對企業人員行賄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周正毅構成單位行賄罪、對企業人員行賄罪、行賄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挪用資金罪。鑑於周正毅具有主動交代行賄行爲、立功、退出所挪用資金的從輕、減輕處罰等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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