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於明年1月1日與《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同日實施。《規定》公佈後,引起了婦女、進城務工者、乙肝病毒攜帶者等羣體的關注,而他們正是《規定》重點關注的對象。天津市婦聯權益部部長劉廣勝說,現在企業用工中,對女性羣體的隱形歧視還十分普遍,反就業歧視應該專門立法。
合同不得限制
女工結婚生育
新規實施後,女工和農民工等羣體在法律上有更多的保障。“針對女工、農民工都有條款,尤其是對女工的保護,幾年前就開始有規定了。在婦女就業問題上,《規定》重申了《就業促進法》中的內容,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劉廣勝說。
女工結婚生育
常吃“啞巴虧”
目前,女性就業仍然存在歧視。劉廣勝說:“在勞動就業方面,對婦女的保護比較全面,法律也比較健全。如果孕產期被解僱,婦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可是,很多女性在結婚生育後,本來得心應手的工作卻“不翼而飛”,女性員工只能吃這種“啞巴虧”。另外,在很多招聘啓事中,企業明確說明只招男性。但在實際操作中,企業並不認爲這屬於就業歧視。“本崗位不適合女性”成爲逃避責任的“法寶”。所以,企業用工對女性存在着隱形的歧視。劉部長說,如果反就業歧視能夠專門立法,這類情況或許能有所改觀。
現行法律法規
限定過於寬泛
儘管不少法律對反對就業歧視作出了規定,但實際情況卻是不少法律條文所限定的範圍比較寬泛,導致在實施過程中企業對法律進行自由裁量的情況很普遍。
劉廣勝說,《勞動法》《婦女權益保護法》雖然有相應的反對就業歧視的規定,但在很多具體細節方面沒有明確規定。“如果能出臺反就業歧視法,把每一種就業歧視都列出來,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這種尷尬。一旦符合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就要承擔責任。”
目前,市婦聯繫統正在全力推行《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積極呼籲反就業歧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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