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筆者看來,當前有四個問題尤其值得關注:
第一,如何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協調、相互監督制約的改革思路,重構政府權力結構和政府的運行機制,爲監督大部制的權力,提供保障。在我看來,大部制可以有兩種模式,一是在部與部之間,讓有些部門專門行使決策權,有些部門專門行使執行權,有些部門專門行使監督權。二是在一個大部制內部,機構的功能要進行分化,有些機構專門行使決策權,有些機構專門行使執行權,有些機構專門行使監督權。這實際類似如國外政府機構實行決策權和執行權的相分離,執行機構內部可以引入市場機制,實行彈性管理。比如《政府採購法》頒佈實施後,財政部是政府採購政策制定機構,但不是執行機構。執行權交給設在國務院辦公廳下、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代管的國務院政府採購中心。這樣就把決策和執行分開了。
當然,對大部制的約束監督,更值得我們關注的還是如何從外部對其進行監督。實踐證明,對公權力的制約,最有效的還是外部的監督,特別是人大、司法、公衆、媒體等方面的作用,將會形成大部制改革的外部監督力量。
第二,大部制能不能有效遏制部門利益,也成爲最關鍵的問題之一。大部制機構設置有可能把部門職能交叉、政出多門、相互扯皮問題,通過改變組織形態來加以抑制。過去部門之間職能交叉,決策週期長,制定成本高,協調溝通困難,原因就在於受到了部門利益的嚴重影響,所謂“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集團化”,導致政府運行成本太高、效率太低,甚至把部門利益凌駕於公衆利益之上。有人擔心,大部制改革可能把分散的部門利益,積聚爲集中的部門利益。如果一個部門變爲一個超級部,權力很大,對它進行監督恐怕更加困難。比如有人說,目前的發改委就是把若干政府部門整合到一起的“大部”,據觀察,很多地方官員現在不跑國務院,只跑發改委,要錢、要物、要政策,使得發改委成了“小國務院”。大部制改革會繼續走發改委模式嗎?筆者認爲,發改委模式不能簡單等同於大部制,兩者是有差別的。發改委主要是國務院的綜合協調部門,幾乎和每個專業部門都有關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教育部等,所有這些部門都和發改委的某個處、司相對應。實際上,在我們這樣的管理模式下,發改委究竟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存在,如何發揮綜合協調職能是需要認真研究和解決的,也可以進行廣泛的討論。從這個意義上說,目前我國發改委的運作模式不是大部制的模式,倒是要對這種管理運行模式,進行認真研究和反思,進行相應的改革。舉一個例子,2003年政府機構改革中,我們把專門負責經濟體制改革的部門合併到了發改委,現在看來,這樣把整個體制改革方案設計的部門放在一個機構內,不一定合適,這個部門應該是超越部門利益的,如果放在一個政府部門內,很容易受到部門利益的影響,甚至會影響到改革政策的公正和公平。
第三,大部制改革可能會牽動政治體制改革,沒有政治體制改革推進,真正的大部制也許很難確立。從更深層次來看,大部制改革的思路和方向,最終必然會涉及和涵蓋到黨政、人大等系統,因此是跨黨政的,甚至要考慮黨的權力和政府權力的對接,這個問題非常關鍵。比如文化部、廣電總局與中宣部的關係,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與政法委的關係,中組部與人事部的關係等。過去這些年來,我們把中紀委與檢察部合署辦公,聯動作戰,成效顯著,如何進一步整合黨政部門,也許是下一步大部制改革中應該思考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應該把行政體制改革方案納入到政治體制改革方案中,從國家權力結構上進行調整,也許更具有長遠性。
第四,大部制改革的策略和方法也至關重要。應該看到,大部制改革的最大阻力,仍然是多年來被強化了的部門利益。比如在今年兩會期間,有的人大代表建議將衛生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食品藥品管理局、國務院中醫藥管理局整合爲一個“人口與健康委員會”,但真的要這樣整合恐怕難度還是很大的。不管這個動議能否被採納,但這明顯是一種大部制的思維。另外,“大部”內部的決策、執行、監督機構如何設置,權力如何劃分?我們過去畢竟沒有這方面經驗,所以改革的策略和方法就顯得很重要。
在我看來,中國的大部制改革很難一步到位,而應該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首先應該選擇那些職能交叉突出、涉及公衆、服務對象廣泛,外部呼聲比較大的部門開始,然後逐步擴大,而且一定要把結構調整和功能的定位進行有機的結合。建議中編辦在設計機構改革方案時,要建立一個直屬於中央編制委員會的高層專家委員會,藉助專家力量,加上民衆的討論,使整合性的大部制方案經過充分論證,這樣可以最大限度減少領導者個人喜好的因素,也能夠堅持科學性,立足長遠,用智慧和制度規範大部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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