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利用擔任公司項目經理主管工程建設的職務便利,在購物及退貨過程中侵吞公司財產2.8萬元,並向工程承包方索取賄賂10萬元。日前,該男子因職務侵佔罪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天津市東麗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34歲的尹某原系本市一家公司的員工,自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10月間,被單位任命爲新廠房建設工程甲方代表的項目經理,負責該項目的施工工作。2006年9月間,尹某利用職務便利,在購買鍍管、焊管等材料時,要求賣方開具超出實際貨款1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尹某將公司多支付的1萬元貨款提走,據爲己有。不久,尹某又在購買墨管時故伎重施,侵吞公司財物8000元據爲己有。兩次得手後,尹某越發猖狂起來,其在向一家塑料廠退回工程剩餘的聚氨酯材料時,將該廠支付給其所在公司的1萬元貨物退款據爲己有。案發後,尹某在其親屬的幫助下退繳了全部贓款2.8萬元,並已發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法院另查明,尹某還曾於2005年9月間利用職務之便,向承建上述工程的一家公司的職員牛某索取賄賂,後在結算時,尹某取得票面金額爲10萬元的轉賬支票一張,並通過他人兌換爲現金,據爲己有。
查明事實後,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尹某犯職務侵佔罪,處有期徒刑1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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