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今後不能隨意約定服務期及由勞動者支付的高額違約金。
勞動法專家左祥琦昨就勞務派遣中的臨時性崗位界定問題進行論述——
勞務派遣中臨崗不得超半年
昨日上午,由智聯招聘、華南理工大學管理學院等機構聯合主辦的羊城第二屆人力資源戰略高峯論壇在華工體育館隆重舉行。論壇上,勞動法專家,資深勞動爭議仲裁員、律師,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特約嘉賓左祥琦博士爲廣大企業管理者上了“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操作實務”一課。
勞務派遣期不得超半年
據左祥琦介紹,根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給予國家勞動保障部的最新答覆,倍受社會關注的勞務派遣問題“臨時性、替代性、輔助性”如何定義的問題已有了初步的明確:勞務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崗位爲非主營業務、崗位須爲可替代性崗位。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爲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纔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半年,凡企業用工超過6個月的崗位須用本企業正式員工。上述答覆是針對國內勞務派遣進行的限定,意在規範國內的勞務派遣,防止企業通過勞務派遣方式規避《勞動合同法》,對派往國外的勞務外派暫無影響。目前,這一答覆,在全國人大法工委答覆勞動部後即日起就已生效。
違法成本增加歸國庫
此外,左祥琦對於勞動合同法中明確增加企業違法成本的問題也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對於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如不與勞動者簽定合同的處罰系每月兩個月工資的做法,我是非常贊同的,此舉有利於規範勞動合同的簽定。但利益全歸勞動者這一點,將給一些居心叵測的勞動者有機可乘。畢竟額外的一個月工資,並不是他所付出的勞動換來的報酬”。左祥琦表示,假如這一處罰中的一半金額作爲行政性處罰款歸於國庫,那麼勞動者就失去了驅動其不籤勞動合同的利益,就能從根本上杜絕勞動者不願籤勞動合同的問題。“我相信,在今後全國人大在審議修訂或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有關條款時,肯定會注意到這一點”。
“對於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如不與勞動者簽定合同的處罰系每月兩個月工資的做法,將給一些居心叵測的勞動者有機可乘。假如這一處罰中的一半金額作爲行政性處罰款歸於國庫,就能從根本上杜絕勞動者不願籤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法專家左祥琦”
你問我答
在本報開通熱線及諮詢郵箱後的第二天,廣大讀者朋友的諮詢依然是紛至沓來。特別擇取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問題進行回覆。
huangceng2002
來電郵表示:
我在深圳市一家大型國有企業的下屬分公司(深圳市)工作了12年,去年從原有的分公司(有法人代表),調到了江門分公司(非法人)工作(有總公司調令)。請問我的勞動關係隸屬於總公司或是原下屬分公司或現在的分公司?調到另外的分公司工作後原來的工齡是否連續計算?我可以和現在的分公司申請簽定無固定期合同嗎?
答:你好,由於該讀者的原工作單位系獨立法人,而他的調任首先是單位徵求他意見後的結果,那是可以被認定爲變換服務單位的。由於該讀者已由深圳公司變換爲總公司(江門分公司非法人)他的僱傭關係應該是屬於總公司的。至於工齡是否連續計算的問題,可於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視其原單位內部規定而定,如用人單位表示認賬,就算。而對於申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問題,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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