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專家左祥琦”
“員工在合同期限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企業卻藉此理由拒絕其在養病養傷期間的工資。”用人單位與企業間約定類似的霸王條款,在今後將被認定爲違規。
昨日,省勞動保障廳勞動關係處處長林景青結合廣東省勞動合同示範文本,逐條作重點分析解讀,爲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規範簽訂勞動合同支招。
強令員工超時加班無效
據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係處處長林景青介紹,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如果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則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必須爲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並至少休息一日。企業因生產需要,可以加班,但要與工會和乙方協商。並且,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因此,所謂要求員工加班員工不得拒絕這樣的條款,也是霸王條款,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有一個亮點,就是首次把休息休假列爲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給予勞動者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並按約定支付工資。
患病期間應有相應待遇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一些用人單位不聞不問,是一些職工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法律對這類員工也是有保護的。因此,如果合同中有“員工患病治療就沒有工資”之類的規定也是違反規定的。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且約定的金額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保、職業危害防護應明確
林景青表示,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這種告知等義務是法定的、無條件的,不能勞動者諮詢才告知。
用人單位還應根據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崗位,按規定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如果勞動者的崗位涉及飲食、醫療衛生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定期檢查身體健康的,勞動合同中還應約定安排體檢,且體檢費由單位支付。
企業隨意約定違約金無效
林景清同時透露,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兩種情況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一是,如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按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甲方提供的培訓費用,並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二是,如勞動者掌握甲方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雙方可約定勞動者負有保密義務,用人單位可與其約定競業限制,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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