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按存車場工作人員指定,將價值數十萬元的專項作業車停放在存車場外的一個地方。但此後該車丟失,於是二男子將存車場的上級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近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令存車場上級單位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22.75萬元。
2005年8月,王偉和範小成共同出資,以3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專項作業車。該車因僅在施工工地使用,沒有行駛證及牌照。2006年12月15日,二人因該車暫時閒置,即找到某存車場的人員單文祥,要求將該車存放在該存車場內。當時因停車場內車輛存放已滿,單文祥指定王偉、範小成將該車存放於存車場外的一個地方。
2007年1月15日,範小成因施工需要取車時,發現該車丟失,即找到存車場工作人員單文祥。在多方尋找無果後,雙方來到公安機關報案。在報案之前,王偉和範小成向單文祥交納存車費200元,單文祥爲他們開具了存車費定額發票。
爲了給自己討個說法,王偉和範小成將停車場的上級單位某停車業服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他們損失費3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是按被告工作人員指定地點存放車輛的,應視爲被告接收了原告的車輛。原告和被告雙方即形成了保管合同關係。現該車輛在存放期間丟失,被告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該車的丟失時間與購買時間相隔17個月,按《舊機動車鑑定估價標準》計算,應以購買車輛價格的65%予以賠償爲宜。
(涉案人物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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