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住了6年後突然被原房主起訴,原告以患精神病爲由要求解除6年前的買賣合同。一審法院審理後,沒有支持原房主的主張。
57歲的王強起訴說,他在2000年9月份被鑑定爲患有狂躁型精神病。6年前,他在患病期間以2.3萬元將一套房子賣給了張海。現在,他以自己沒有能力簽訂合同爲由,請求法院判定房屋買賣無效。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王強對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是否患病以及患何種疾病,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另外,張海已取得產權證書,且已居住6年,現在王強主張買賣無效,理由不足。(以上人物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