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備受關注的“許霆案”正式進入二審階段,記者昨日獲悉,許霆的辯護律師楊振平、吳義春已正式向二審法院廣東省高院提交上訴意見,提出其行爲不屬於盜竊罪、侵佔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錯的櫃員機“配合”下,進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請求由許霆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民事責任。
8律師爲許霆案上書最高法
認爲法律缺陷導致判決結果“合法不合理”
“盜竊9999元只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要再增加1元,量刑就提高到無期徒刑,這中間存在非常嚴重的斷檔現象。”昨日,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方平聯合7名律師針對“許霆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爲《關於刑法及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議書,表示無論許霆是否構成盜竊罪,量刑標準都存在問題。
昨天下午,記者採訪了提交建議書的李方平律師。他表示,包括自己在內的許多律師一直都在關注“許霆案”,雖然他們8位律師對許霆的定罪問題存在分歧,但一致認爲該案件存在制度性缺陷,因此他們於1月6日擬定了一份公民建議書,並在7日下午通過同城快遞投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最高人民法院,並在昨日上午收到取單短信。
據瞭解,8名律師分別來自北京、廣東、上海和福建,其中6人爲專業律師,兩名爲法學學者。
建議書中指出,《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情形存在重大的立法缺陷問題。其他的侵犯財產類案件的量刑標準都實現了無縫銜接,然而盜竊金融機構情形則不然。
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盜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可定爲數額特別巨大。ATM一旦認定爲金融機構,超過10萬元依法就只能判處無期或以上徒刑。“這中間存在非常嚴重的斷檔現象,真可謂1元之差,差之千里。”李方平說。
在建議書中,李方平等律師還分別提取了1997年和2006年的全國職工平均工資,來表明1998年發佈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盜竊公私財物量刑數額標準上滯後。
按照建議書所指,1997年和2006年的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分別爲6470元和21001元,相差3.24倍,然而盜竊量刑標準卻沒有根據國民經濟、人均收入的提高相應調整,以至於判決結果相較十年前顯得越來越重。這種現狀如果繼續維持,則與罪行相適應原則背道而馳。
獄中許霆不知自己名聲在外
日前,記者輾轉得知了許霆的近況,看守所中的許霆每天只能讀《人民日報》,全然不知自己的“惡意取款行爲”已在外界引起了軒然大波,自己早已成爲大家的關注焦點,網友、專家、親友四處奔走爲他申冤。得知此情,許霆表示意外之餘心情頗爲複雜。而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得知他就是許霆後,也很驚訝,平時一直都是叫編號,沒想到他還是一位“名人”。去年12月下旬,在與辯護律師會面時,許霆請律師轉達意見,請求上訴時法官尊重事實,並請求特殊案件要從輕處理。許霆更是向律師提出,一審中還有很多事實未公佈,他認爲自己在寶雞車站是自首的。“許霆說當時進站時,他已經過了安檢口,但自己又折回來,主動告訴在場的兩名警察,說自己就是許霆,然後兩名警察才通過電腦對比覈實了身份。”律師說。這個細節之前開庭及會見律師時許霆都未提及,他表示是沒有機會說。
就此,記者根據此前一份《抓獲經過》,並聯繫了許霆被抓獲現場的見證者之一寶雞火車站派出民警劉鐵權。劉鐵權回憶,“當時他正要過寶雞火車站的安檢系統,一見現場有民警,顯得很畏縮,我見他神情可疑,便叫他到一邊查身份證。”據瞭解,許霆是被廣州公安局冼村派出所以盜竊案在網上通緝的逃犯,各地派出所都可查到其照片。“當時我拿了他的身份證到電腦上覈對,發現身份證持有人相貌和通緝相片一樣,然後問他是否叫許霆,他也很誠實地回答我說‘是’。但他並非自首。”隨後,許霆就被帶到寶雞火車站廣場派出所接受盤問。
辯護書
非盜竊罪
“許霆操作櫃員機,既沒有篡改密碼,也沒有破壞機器,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獲取款項。”
律師吳義春認爲,根據《刑法》對盜竊罪的規定,要求行爲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祕密竊取,即行爲人採取自認爲不被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辦法,暗中竊取公私財物。本案中,許霆是用自己的實名工資卡到被銀行嚴密保安監控下的自動櫃員機上取款,輸入的也是自己預留在銀行的密碼,自始至終在取款時都認爲其行爲完全被銀行掌握,這樣的行爲相對於銀行而言,只能說是“公開”,不存在“祕密”可言。同時,在本案中,許霆雖然對17.5萬元建立了一種並非依法的佔有關係,但是卻不能叫做“竊取”,因爲許霆是以一個正常客戶的身份操作該櫃員機的,既沒有篡改密碼,也沒有破壞機器功能,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能獲取款項。
因此,許霆的行爲不符合盜竊罪的客觀特徵,不成立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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