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評:警惕行賄新路徑
山西省和順縣原縣長崔保紅的急速腐敗軌跡和對其的法律追究,讓人們注意到了一種新形式的腐敗問題——公款行賄。
公款行賄與傳統行賄不同的地方在於,這種行爲的目的主要是爲了解決公事,具體經辦人沒有私心,至少私心不是主要的目的。在一些人看來,考慮到這種“因公行賄”的善意和“公心”,應當對它網開一面,至少要從輕處罰。
筆者認爲,前述觀點從表面上看很有道理,但實際上卻是一種悖論。衆所周知,法律對貪污賄賂罪的犯罪構成規定,主要就是考慮到這種犯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作爲國家工作人員,不管出於什麼目的,只要以行賄的手段去拉攏或收買另一工作人員,不僅構成了對公職尊嚴的褻瀆,還容易產生壞的榜樣作用,損害公務員隊伍的純潔性。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因公行賄”的後果,不僅能“惠及”行賄的單位,還能讓具體的經辦人獲得各種有形或者無形的利益。一個起碼的事實是,在一項賄賂成功實施後,受賄者和行賄經辦人之間就達成了某種心理默契,也就構築了違法利益的同盟。一旦有其他事情發生,這一同盟就會產生違法的對抗性。
如果說私人掏錢行賄,損害的還是受賄人單方的職務廉潔性,那麼“因公行賄”的危害面就更廣,形成了雙向、互動的損害。同時也使國家或集體的資產以公事的名義流失到私人之手。
縱觀“因公行賄”現象的形成軌跡可以發現,這一腐敗行爲,恰恰就是在我國一些地方腐敗行爲擴散的時候,行賄人角色由私向公演變,由偷偷摸摸向公然進行轉變。“因公行賄”現象的產生足以證明,腐敗已經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主張,對“因公行賄”的現象,不僅不能給予同情,而且要給予嚴厲的打擊。非如此,不足以遏制越來越氾濫、越來越惡化的腐敗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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