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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爭管轄權,炮製居住地
許寧被逮捕後,其代理律師杜晉安、周坤立即將許寧在阜新市細河區居住地的租房協議等證明提交給海州區人民法院,並提出第一次管轄權異議。
2005年4月19日,阜新市海州區公安分局和平派出所出具的一份證明說,“該人(指許寧)常年在萬家燈火洗浴中心(該洗浴中心屬海州區)居住。案發前,該人經常將奔馳車停置於萬家燈火。”
4月20日,海州區人民法院向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請示管轄,“因被告人許寧戶籍所在地爲遼寧省盤錦市,其經常居住地爲本市海州區和細河區,現管轄不明,請求貴院指定管轄。”
同一天,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海州區人民法院管轄。“本院經審查認爲,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證實被告人許寧經常居住在萬家燈火洗浴中心,屬海州區轄區,你院可以受理。”
那麼,和平派出所的證明是如何出爐的呢?王曉雲起訴後的一天,她打電話給趙劍雄,在王曉雲樓下,王曉雲邊走邊說,許寧在阜新消防隊當兵復員後,戶口沒在阜新落戶,海州法院要一個許寧的證明,你在派出所工作過,去那邊出一個許寧在萬家燈火洗浴中心居住的證明,出完後你直接給海州法院郭海忠院長送過去。並囑咐趙劍雄,一個人去辦就行,別聲張,然後交給趙劍雄一張紙條,上面寫着許寧在消防隊當兵復員後戶口未落,一直住在萬家燈火洗浴中心。
趙劍雄隨後找到和平派出所副所長朱海玉,朱馬上出具了證明。
周坤律師認爲,這一證明非常荒唐——4月1日,王曉剛以偷賣華隆公司奔馳車爲由抓捕許寧,和平派出所又證明案發前該車經常停放在萬家燈火洗浴中心,要麼說明是王曉剛惡意誣告許寧,要麼是和平派出所知情不報,包庇許寧。
2005年4月28日,杜晉安、周坤再次提出管轄異議。5月9日,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由細河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8月24日,細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2004年2月23日遼寧省兩會期間,許寧被執勤武警攔住,當場搜查出許腋下夾帶的一包印刷品是近千封舉報信,“當時予以沒收”。同時,此前兩天,部分與會代表在會場發現了內容一致的舉報信,法院因此認定,“(許寧)在部分與會代表中散佈,檢舉信的內容損害了二自訴人的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其行爲已經構成誹謗罪。”
一審判決認爲,許寧反訴王曉雲、王曉剛編造許寧書寫舉報信並散發的虛假事實,沒有事實依據;兩人編造許寧居住在海州區經緯路15號的虛假地址,向海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致使其被逮捕,與本案無關。因此,王曉雲、王曉剛不構成誣告陷害罪。
一審判決後,王曉雲、王曉剛沒有提出上訴。許寧不服,向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5年11月,王曉雲被任命爲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成員。
2006年1月,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找許寧談話,希望許寧撤訴。許寧予以拒絕。
1月23日,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不開庭審理的情況下下達《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認定“原審自訴人王曉雲、王曉剛申請撤回自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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