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許霆案中院二審,吸引大批記者採訪。許父被記者圍住採訪
今日上午,廣州中級法院重審許霆案。在原有材料的基礎上,檢察機關又出示了部分新的公訴材料,繼續指控許霆犯有盜竊罪,許霆及其辯護律師仍做無罪辯護。許霆的父親許彩亮、國內幾十家媒體的記者以及衆多法律界人士及市民近百人旁聽了今日的庭審。
許霆案發回重審
今早8時不到,就有十餘名記者和法律界人士趕到廣州中院,準備辦理聽審手續。據悉,按照慣例,像這類情節簡單的案件,一般只在二三十個座位的小法庭舉行,但因許霆案影響較大,廣州中院將本次開庭選擇在了擁有近百座位的第二法庭。
9時多,庭審正式開始。檢察機關指控稱,2006年4月21日22時許,許霆夥同同案人郭安山(已被判刑1年)來到天河區黃埔大道西平雲路的廣州市商業銀行ATM提款機,利用銀行系統升級出錯之機,多次取款。至4月22日晚23時30分時止,許霆共提取現金175000元。之後,攜款潛逃。檢察機關認爲,許霆的行爲已構成盜竊罪。
檢察機關出具的新公訴材料顯示,2006年4月24日市商業銀行發現問題後,該行相關部門負責人找到了許霆的主管領導趙部長。趙部長告訴銀行人員,許霆4月22日還在上班,直到16時下班。當天中午,許霆曾向趙部長請假,理由是想回家考公務員。趙部長說,4月24日16時左右,他曾兩次打電話給許霆,告訴許霆有1000多元的工資沒有結算,希望許霆把家庭地址告訴他,但許霆沒有接聽,只是發短信表示感謝。此後,許霆便離開了廣州。
許霆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取款行爲基本沒有異議,但並不承認自己有“盜竊”的故意。許霆表示,他曾試圖還錢,並詢問是否可以“先還一半”,但當時銀行工作人員沒有同意,並勸許霆趕快到公安機關自首。他在反覆思量之後,選擇了去太原,“我打算找朋友做點生意,賺了錢好還給銀行”。
許霆的辯護律師吳義春仍爲許霆做無罪辯護,他認爲,許霆的行爲不屬於盜竊罪、侵佔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錯的櫃員機的配合下,進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請求由許霆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民事責任。吳義春表示,許霆應當將多取得的現金返還給銀行,同樣,鑑於櫃員機出錯具有誘導許霆實施民事違法行爲的客觀效果,銀行也應當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截至今早發稿止,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今早9時30分,法槌敲下,兩名法警帶着一個年輕人走進法庭,他就是許霆。與上次庭審相比,許霆似乎胖了一些,面色紅潤。
“你有什麼意見?”檢察官讀完起訴書後,法官問許霆。“有!(我對)他說那個‘事後潛逃’有意見。”許霆說。
“你把取款的詳細情況再說一遍。”
許霆說:“2006年4月21日晚10時左右,我去提款機取錢時,輸入卡號密碼後,我按100元,不能確認,就重新按,按了1、0之後,不小心,又按了‘00’鍵,取消不了,我就確認,結果出來1000元。我又輸了一次1000元,結果又吐出1000元來。我查餘額,餘額沒變化”。
“取了兩次之後,我想把取出來的錢保護好,事後交給領導,結果我取了4萬元之後,我的朋友郭安山來了,他問‘怎麼了’,我說這個櫃員機壞了,他很激動,很興奮,說‘你小子發財了!’我說‘發什麼財,要交給人家的。’我們就繼續取錢,取到身上的衣袋放不下了,就回到出租屋,提了個塑料袋再來取。開始是一千一千地取,後來就是兩千兩千地取。就這樣取了很多次,期間,郭安山說‘要不用我的卡試試能不能取’,然後我用他的卡取了幾次,取了近1萬塊錢。”
“取完錢後,我一直想把錢還回去,郭安山對我說:這錢不是偷的,不是搶的,怕啥?郭安山還說:提款機壞了,誰知道壞到什麼程度,如果所有資料都沒有了,那全部少了的錢都會算到你頭上;如果有資料,他們自然會來找你。我當時覺得他說的不錯,就想如果銀行來找我,我就把錢還給他們。結果我等了一段時間,他們沒有來,22日晚上,我就想回老家了。怕他們找來,說不清楚,當時挺害怕,爲了避免麻煩,23日我就跟領導提出辭職,24日我就回老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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