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實習記者程程)消息:房,人生大事也!擁有一套合適、滿意的住房想必是每一個置業者心中最大的願望。但房產證問題,常常是置業者心中的痛……
購房者在購買房屋並辦理入住以後,最關心的問題莫過於何時能夠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因爲只有該證書才能證明購房者是房屋合法的所有人,其權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實踐中,許多購房者從入住到取得相應的房屋產權證書,卻經過了很長時間,有的甚至一拖幾年都辦不下來。
羅宇來津奮鬥多年,爲了實現成爲有產者的夢想,藉着去年五一黃金假期來了個實實在在的購房之旅,七天的東奔西走,終於選中了一套樓盤。選擇其最重要的原因在於該樓盤在售樓時已在進行內部裝修,不久之後便可以交樓了。在向有購房經驗的同事朋友請教後,羅宇胸有成竹的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盼星星盼月亮,終於等到了如期交樓的日子。收樓後羅宇踏實了很多,接下來就是等待開發商辦妥房產證手續,成爲名正言順的業主。但事情的進展並不像想象中的那樣順理成章,開發商未按約定在交付房產後的九十天內辦妥房產證,而是延期了。羅宇很是無奈,但他還是決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經過一番周折,最終憑藉着法院的判決及相關法律政策,羅宇最終贏得了房產的權屬權利,但爲此卻無端端又多付了一筆費用,消耗了大量的時間精力。
無獨有偶,網友鄭琪也遭遇了類似的尷尬。2006年7月鄭琪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該公司開發的某花園小區的一間商品房(建築面積70.1平方米),成交價53萬元,合同中未約定辦理房產證期限。鄭琪依約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該公司也於2007年5月9日將該房屋交付給鄭琪。但是該地產公司一直沒有爲他辦理房產證。2007年11月19日,地產公司致函鄭琪稱,他的房子實際面積超出了5平方米,應補交房屋面積增加款,並交付辦證的費用及材料才能辦理房產證,被鄭琪拒絕。2007年12月鄭琪以該房產公司過期未爲其辦理產權證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交樓後90天起的過期辦證違約金。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該房地產公司強調由於合同未約定辦證期限及違約責任,而且已經催過鄭琪提供辦證資料而他未交,故不承擔過期辦證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過期辦理產權證的違約行爲對原告充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有一定的影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過期辦證違約金有理。判決該房地產公司向鄭琪支付2007年8月8日起至2007年11月18日過期辦證違約金2萬元。
這幾年買房成了越來越多市民關注的話題,但房地產市場突顯的問題及開發商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也日益尖銳,而產權證問題也正是房地產投訴中最嚴重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兩點:其一,由於產權登記部門辦事拖沓或開發商致置業主的利益於不顧,擅自將產權抵押作爲融資。其二,一些不具備開發資格的房地產項目在市場上公開發售導致消費者領不到合法產權。因此,由產權所引起的糾紛在商品房糾紛中佔有很大的比重。
房地產市場日益火爆的今天,如何放心置業,已成爲購房者期待解決的首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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