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校亂收費亂集資要擔法律責任
天津市制定“加強民辦學校規範管理意見”建立辦學風險保證金制度
日前,天津市制定了《關於加強民辦學校規範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要求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民辦學校辦學行爲的監督,引導民辦學校誠信辦學。《意見》規定,嚴禁民辦學校超計劃招攬生源,有關部門將定期對民辦學校進行年檢評估。
招生簡章必須載明收費標準
《意見》規定,民辦普通高校要嚴格按照市有關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嚴禁超計劃招攬生源。有關部門對民辦學校超過覈定計劃招生、欺詐招生等違法行爲要依法處理。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與備案的內容一致,要載明學校名稱、辦學類型、辦學條件、招生專業、收費項目及標準、證書發放等事項。
禁向學生家長集資或變相集資
民辦學校要落實法人財產權,舉辦者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的借款、向學生收取的費用、接受的捐贈財產和國家的資助,不屬於舉辦者的出資。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和有關評估機構評估後,於批准之日起1年內過戶到學校名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佔轉移。
民辦學校要將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向社會公示。嚴禁民辦學校以各種名義向學生和家長集資或變相集資。對嚴重違法違規收費、集資的,要追究學校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不達標撤銷辦學資格
審批機關要組織或委託中介機構,每年定期對民辦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辦學條件、辦學形式、辦學層次、專業設置、招生規模、教育教學質量、依法辦學、資產財務管理、校園安全穩定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嚴重違規的學校,要依法處罰,並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停辦,直至撤銷辦學資格。
建立辦學風險保證金制度
民辦學校要按照辦學開辦資金的5%和學校每年學費收入3%的比例提取辦學風險保證金,直至達到民辦學校當年學費收入總額,可不再提取。風險保證金屬於學校資產,實行專戶儲存。風險保證金主要用於學校重大責任事故處理和學校終止時善後事宜的處理,經審批機關同意方可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和侵佔風險保證金及其利息。
嚴禁民辦學校跨區域辦學
民辦學校不得在辦學許可證載明的地址以外跨區域辦學,民辦學校擅自跨區域辦學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及時予以取締,並對相關學校依法處罰;因此造成有關個人、法人損失的,民辦學校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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