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電池爆炸案:南孚電池公司賠了14.6萬元 法制網訊記者趙文明做小實驗時突然發生爆炸,兒子受重傷,湖南省株洲市民董清明將南孚電池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共計266萬元。作爲湖南省首例因電池爆炸引發的糾紛案,近日已塵埃落定:南孚電池公司賠了14.6萬元。 2005年3月27日,董清明9歲的兒子小亮按學校課本要求,在家使用南孚牌5號高能(聚能環)電池做“小燈泡發光”實驗時,電池突然爆炸,金屬碎片及電池原料顆粒廣泛濺入小亮體內,致其右手、腹部及內臟器官多處受傷。雖經治療,但因殘留體內的物體較小且量多,無法全部清除,大量有毒異物仍在小孩體內。經鑑定,小亮構成重傷,屬十級傷殘。這成爲湖南省首例南孚電池爆炸案。 2006年3月16日,董清明向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南孚電池有限公司賠償醫藥費、交通費、陪護費、繼續治療費、健康補償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共266萬多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作爲南孚電池的生產者,當原告使用該品牌電池發生爆炸致傷後,雖提出了系假冒產品所爲的抗辯意見,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爆炸電池確係假冒產品或者屬原告使用不當,因此不具備免責的法定條件,爆炸致傷原告的南孚電池應認定爲被告生產的南孚電池。 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責令南孚電池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醫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6萬元。減去被告先行給付的1萬元,餘款應一次性給付。目前,賠償金額已全部支付到位。 (責任編輯:張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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