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端午節和中秋節等傳統節日,從今年起被列入法定節假日。日前,市政府已發出通知,今年4月4日至6日放假,其中4月4日農曆清明節爲法定節假日,全體公民放假1天,4月5日和6日則爲公休假日。市勞動保障部門提醒,用人單位如果在4月4日當天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應在支付勞動者當天工資的同時,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如果在4月5日或6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則應首先安排職工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如何計算
從2008年4月1日起,全市各區、縣最低工資標準統一調整爲每月820元,每小時4.7元。按照本市最新的最低月工資820元計算,日工資標準約爲:820元÷21.75天=37.70元/日;小時工資約爲:37.70元÷8小時=4.71元/小時。如在4月4日加班1天(8小時),其職工加班工資計算公式爲:37.70元×300%×1天=113.1元/日;如4月5日、6日加班1天(8小時),用人單位應首先安排勞動者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職工加班工資計算公式爲:37.70元×200%×1天=75.4元/日。
此外,根據最新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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