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天津市勞動爭議仲裁院獲悉,今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將不需負擔任何費用。但5月1日前已滿60天仲裁時效的勞動爭議案件,不適用免費仲裁,勞動者必須儘快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訴訟。
據介紹,新法對於申請仲裁時效期也由現行規定的60日延長到一年。且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但是,有部分勞動者對新法理解有誤區,將本來應該在4月份提請的仲裁準備到5月1日實施免費仲裁以後再提起訴訟,這樣做對於勞動者將造成不利影響。
按照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規定,勞動者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如果勞動關係終止後,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60天內提出仲裁。也就是說,在今年4月30日前,勞動者與單位結束勞動關係並且存在勞動爭議,而且勞動關係結束達到60天,這種勞動爭議仲裁必須在4月底前到勞動爭議仲裁院立案,5月1日以後勞動爭議仲裁院不再受理。如果到5月1日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結束勞動關係不超過60天,那麼勞動者纔可以免費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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