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條協議”的法律地位不容否定
無論哪條協議的簽訂,都要經過協商、談判、簽字、決定、批准、公佈的過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十七條協議”經歷了上述所有的過程,其嚴肅的法律地位不容置疑。
1951年8月17日,達賴回到拉薩後,親自聽取了阿沛·阿旺晉美的彙報。這段時間,西藏地方僧俗官員不時就協議展開討論,愛國的支持,親帝國主義的反對,兩種意見都很激烈。而中央代表張經武,則積極做上層人士工作,逐一拜訪四品以上官員,贈送協議的藏文文本,耐心講解協議內容。
10月20日,噶廈在布達拉宮召開了300多人蔘加的西藏僧俗官員大會,參加和談的代表們在會上詳細介紹了每個條款從協商到簽字的整個經過。
瞭解了協議簽訂的經過以後,噶廈決定接受“十七條協議”,並由達賴批准了噶廈和三大寺代表簽字並蓋有四個大印的這個決定。10月24日,達賴喇嘛向毛主席發出擁護“十七條協議”的電報:“今年西藏地方政府,特派全權代表噶倫阿沛等五人,於1951年4月底抵達北京,與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全權代表進行和談。雙方代表在友好基礎上,已於1951年5月23日簽訂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擁護,並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下,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藏部隊,鞏固國防,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出西藏,保護祖國領土主權的統一,謹電奉聞。”
毛主席覆電達賴喇嘛:“你於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的來電,已經收到了。我感謝你對實行和平解放西藏協議的努力,並致衷心的祝賀。”
西藏和平解放以後至達賴集團叛逃境外之前,“十七條協議”一直是西藏各項工作的指導方針,是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共同履行的法律性文件。
針對達賴集團對“十七條協議”合法性的指責,加拿大學者譚·戈倫夫在《現代西藏的誕生》一書中說:“如果這些指責是真的,爲什麼達賴喇嘛在給北京的信中沒有提出來呢?再者,如果這個協議是強加人身上的,爲什麼達賴喇嘛和幾乎所有貴族都回到拉薩並和中國人在一起共事?”
他評介道:“達賴喇嘛爭辯說,五十年代沒有提出這些不滿是因爲當時西藏人和中國人關係較好,因此‘沒有必要’公開這些事情。達賴喇嘛這些說法是難以令人置信的。無論怎麼說,事實是達賴喇嘛和他的官員們都回到了拉薩,並同漢人們一起合作了,這本身就證明了‘十七條協議’的合法性。”
回首過去,當年正是在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簽訂了“十七條協議”。也正是這個和平協議,使西藏全境獲得和平解放,並得到西藏僧俗民衆真心實意的擁戴和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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