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無期,並賠償受害人家屬285125.17元
去年6月14日,海南文昌市一17歲少女在吃夜宵時,遭到同桌男同學下春藥迷倒,後被帶往旅館強姦,送往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日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依法判決被告人翁敦寶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
昨日,記者從省高院獲悉:備受社會關注的文昌少女被下春藥迷姦致死案,日前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
被告人翁敦寶,1988年出生,因涉嫌犯強姦罪,2007年6月1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翁敦寶供稱:2007年6月14日,他從自己的課桌裏取出一顆“毒魚丸”,該“毒魚丸”是其案發前一個多星期在邁號辦事處老街一間藥店向一中年女子以2.5元人民幣購買的。他將這顆“毒魚丸”和兩個月前買的黑寡婦口服液(性藥)兌水倒入一瓶礦泉水中,當晚10時左右,他約同學陳婕到文城鎮一餐廳吃夜宵,趁陳不注意,將兌有性藥和“毒魚丸”的純淨水倒入一杯飲料中,陳喝了這杯飲料後出現昏迷,然後他扶陳乘坐一輛三輪摩托車到文城鎮光明旅館206房,將陳抱進房間放在牀上,然後將陳姦淫。事後,他發現陳手腳冰涼、呼吸急促,便慌忙撥打急救電話,醫院值班人員叫其自己送人來醫院。他就扶起陳到旅館外,並攔了一輛三輪摩托車將陳送到文昌市人民醫院搶救。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翁敦寶爲了達到姦淫的目的,利用藥物致被害人昏迷後實施姦淫,致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了強姦罪,犯罪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翁敦寶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依法判決被告人翁敦寶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被告人翁敦寶賠償受害人家屬醫療費人民幣114823.17元、伙食補助費235元、護理費289元,喪葬費7208元、死亡賠償金162480元,合計人民幣285125.17元。
據悉,3名銷售“毒魚丸”被告人均獲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