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許霆的辯護律師郭向東前往法院閱讀案件卷宗,並向法院提交了公開開庭的申請書。
郭律師表示,他昨天首先向法院申請調取事發當天廣州商業銀行的《電子差錯支付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差錯時間、差錯內容與處理部門及人員姓名、客戶資料、差錯影響或損失、差錯原因、處理結果等。其次,申請調取2006年4月21日17時,廣電運通公司對事發ATM機的升級工作記錄及升級操作人員的證人證言。再次,對事發當天ATM自動取款機的軟件和硬件進行司法鑑定,確定發生電子差錯原因。最後,向法院提交了廣州商業銀行的《羊城借記卡章程》。
“最後向法院提交了公開開庭的申請書”,郭律師說,“申請法院公開開庭主要是重審判決中有部分事實,例如ATM機差錯原因沒有查清。”
他表示,上述證據是與本案有直接關係的證據,在重審判決中都沒有出現。爲查明相關事實特申請法院調取。“提交《羊城借記卡章程》主要爲了說明,銀行應公開披露使用銀行卡可能出現本案中所出現的風險。而廣州商業銀行不但沒有提醒相反卻明確表示,‘密碼相符的交易均視爲持卡人的合法交易’,因此判斷銀行沒有盡法定提醒風險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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