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不服一審判決昨提交上訴狀 資料圖片
銀行系統可以一邊升級一邊正常填款?昨日,許霆的新任辯護律師郭向東向記者透露,在仔細研讀許霆的重審判決書後,他認爲銀行提供的證據存在上述可疑情況。郭已將此向廣東省高院反映,並將要求省高院重新審查廣州市商業銀行提供的全部證據。
升級同時不能填款
據郭向東介紹,在許霆重審判決書中的證據列明,廣州市商業銀行在報案陳述中稱其櫃員機出現異常,是因爲“2006年4月21日17時許,運營商廣州某公司對涉案自動櫃員機進行系統升級”;其後,證人黃某某(廣州市商業銀行監察保衛部副經理)的證言也稱,“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運營商於2006年4月21日17時對平雲路163號的自動櫃員機系統升級後出現異常。4月21日17時許,該行放入該自動櫃員機20萬元人民幣,在案發前幾個客戶取款屬於正常取款。”郭向東表示,同一時間內同一臺櫃員機在系統升級的同時進行機內補款,經諮詢相關銀行專業技術人員,在理論上是不可能同時發生的。
郭向東進而表示,根據此案的其他事實,許霆和郭安山共取款19萬多元,再加其他的合理取款合計共20萬元可印證:事發當天17時放款20萬元是存在的。就此,郭向東大膽提出質疑,當時同時進行的櫃員機系統升級是否確實存在?如果該事實不存在,那麼對許霆的指控將如空中樓閣。
“整取零頭”前後矛盾
另外,對於廣州中院重審判決中認定:“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每取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報文向銀行主機報送。”郭向東質疑,既然是按1元形成交易,自然銀行主機的取款交易明細記載每次請求應是1元,而重審判決採納的第八項證據中卻顯示,銀行主機的取款交易明細記載,許霆每次請求是“1000”——銀行的主機從哪得來的許霆每次請求取款“1000元”的數據的?
郭向東更表示,如果當時銀行主機的ATM取款交易明細是真實的,那事後,“2006年4月24日8∶30銀行發現櫃員機扣賬餘額出現非整數異常”中,這個“非整數異常”又從哪裏發現?
另一“原配”律師退出
昨日,許霆新任辯護律師郭向東透露,許霆的另一名辯護律師楊振平也退出了。至此,從許霆案一開始就爲其奔走的兩名“原配”律師已經悉數退出。至於退出緣由,郭向東拒絕透露,他表示將在二審前另覓一名辯護律師輔助。
昨日,記者經多方嘗試未能與楊振平取得聯繫。而此前吳義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曾透露,他退出是因爲不能滿足許父的過分要求。而楊振平早在知悉換人時也隱約露出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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