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臺灣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參加發佈會的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副理事長孫先德,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維權部副主任馬玉娥和新聞發佈會主持人、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副巡視員鍾雪泉,他們就《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以下是發佈會的主要內容摘要:
|
2008年4月24日下午16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中國殘聯有關負責人就《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圖爲發佈會主席臺。
|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制度
關於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權利,殘疾人保障法做了專章規定。其中這次關於保障勞動就業權利一章裏增加了幾處新規定: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制度”,把它作爲一項法律制度,做出了規定。原來法規中只是規定各單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這是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一項具體措施,這次提升爲一個法律制度。這個法律制度的明確規定,將對殘疾人勞動就業具有更有力的保障。
對殘疾人在教育就業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歧視都要禁止
關於殘疾人保障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剛纔很多問題大部分已經介紹了。我再突出講兩個問題:第一,在總則中,將原來法律規定的“禁止歧視殘疾人”修改爲“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這是一個很重要的修改。這個修改實際上是把“禁止歧視殘疾人”的內涵擴大了。大家從文字上可以看出,它不僅僅是針對殘疾人的歧視而言的,它包括對殘疾人在教育、就業、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歧視都要禁止,同時它也包括了拒絕爲殘疾人提供合理的幫助、合理的便利等情形,也就是說,不作爲也可以視爲對殘疾人的歧視。不僅僅針對殘疾人本人,包括對他們的歧視,對殘疾人家庭的歧視,都涵蓋在對殘疾人歧視的範圍內。
|
2008年4月24日下午16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中國殘聯有關負責人就《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圖爲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副理事長孫先德回答記者提問。 |
單位繳納殘疾人保障金不能代替安置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保障法第33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爲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是我們實行這個制度的目的,而不是徵收保障金。
所以所謂的達不到比例,用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這個方式只是督促各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不能以此代替安排殘疾人就業,這個思想觀念在國際社會上是非常清楚的。各企業、各單位、全社會都要爲安排殘疾人就業作出努力,所以第三十三條沒有直接規定保障金,而是規定“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的義務”。
保障殘疾人權利 國家機關應該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國家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的內容,促進和保護殘疾人就業的法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應該起到模範帶頭作用。除了殘疾人保障法和去年頒佈實施的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有相關規定。昨天新聞聯播裏播出了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特別強調了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要帶頭安置殘疾人,應該說保護殘疾人的態度國家是鮮明的。
|
2008年4月24日下午16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中國殘聯有關負責人就《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圖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回答記者提問。 |
國家將爲殘疾人提供全面的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和公共服務
這個問題與剛纔勞動就業的問題差不多,這也關係殘疾人權益方面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法對此作了專章規定,即第六章“社會保障”,專門對殘疾人家庭、貧困的殘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沒有撫養人、或者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規定給予各方面的社會救助。在社會保障方面主要是上社會保險,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2008年4月24日下午16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中國殘聯有關負責人就《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圖爲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維權部副主任馬玉娥回答記者提問。(新華網陳競超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都有維護殘疾人權益的職責
殘疾人維權方面,一是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有維護殘疾人權益的職責,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也都有維權部門,像我所在的部,就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的維權部,我們這個部門還有信訪處,專門接待殘疾人的來信、來訪。
另外,我們對殘疾人提出訴訟的還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渠道,多年來,司法行政系統對於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重視,一直把殘疾人的援助作爲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優先提供服務和保障。
|
在北京中國殘疾人藝術團,30歲的肢殘演員黃陽光午休時間在藝術團安排的宿舍裏用腳畫畫(4月16日攝) |
需要康復的殘疾人有5000多萬 佔總數的60%左右
1990年以後,殘疾人康復事業發展很快,由於我們過去的基礎比較差,這些年來殘疾人康復工作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離需求還有很大的距離。所以在黨委領導下,政府負責、社會支持的前提下,目前國家和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由於需求面也比較大,完全靠政府還有困難,需要政府扶持、需要政府動員社會力量給予支持殘疾人的康復事業。
最近黨中央、國務院發表了一個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在這個意見裏明確提出了“要採取一些具體的措施,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爲殘疾人提供服務。”同時政府也要採取一些措施,對民辦的、社會辦的康復機構給予補貼。
|
圖表:我國現有殘疾人近8300萬人 |
殘疾人保障法將推動殘疾人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發展
涉及到殘疾人能夠參加文化、體育、娛樂活動,這部法律第五章有“文化生活”一章,這一章明確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的參與文化社會的權利。各級政府和社會,都要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能夠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並且在第43條做了具體的規定,其中規定的一個措施是規定“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羣衆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殘疾人體育運動會,參加國際性比賽和交流”。所以涉及到能夠和我們今年舉辦的北京奧運、北京殘奧運這樣大型國際的有關條款,在第五章文化生活這一章裏有法律保障,具體情況可以由殘聯介紹。
對殘疾人事業的發展經費,國家要予以充分地保障
關於經費保障的規定,這次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修改。第5條第1款明確增加了相應的規定,即“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體制”。這次殘疾人保障法的修改,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要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二是要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在不久前,中央政治局曾經開會部署了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工作,其中就提出現在以我們這次殘疾人保障法修訂爲契機,以今年中央部署的工作爲起點,作爲加快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一個新的起點。因此,明確地提出要求對殘疾人事業的發展經費,國家要予以充分地保障。本法明確規定,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體制”,並且在第5條第2款明確規定“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
資料圖片:北京東城區特殊教育學校二年級學生在語文課上回答老師提問 |
全社會要樹立起爲殘疾人無障礙服務的思想觀念
殘疾人保障法是1990年底第七屆全國人大第17會議上通過的,1991年開始實施,這十幾年來,各級人民政府對保障殘疾人事業和權益保障非常重視。31個省、市、自治區制定了保障殘疾人的地方法規。各級人民政府也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作出了本地區的比例要求。這些規定根據殘疾人保障法修訂以後,如何有需要進一步細化的規定,各地都會加以完善和修改。這次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的一些比較大的進展,剛纔記者也說的是核心的問題,實際上我們扶助殘疾人,不僅僅是物質上的一些幫助和扶助,更重要的是全社會從思想、從觀念上要樹立一個全社會爲殘疾人無障礙服務的思想觀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