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天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正式實施。新法對兩大類案件實施“一裁終局”,限制了用人單位的訴權濫用,有效防止了一些用人單位惡意訴訟以拖延時間、加大勞動者維權成本的現象。而從明天開始,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也將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本市勞動爭議仲裁院建立維權綠色通道,對涉農及邊遠地區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快速處理,對勞動報酬、工傷待遇案件優先處理。
“新”點1
擴大仲裁受理範圍
新法明顯擴大了勞動爭議仲裁的適用範圍,增加了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髮生的爭議,以及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新”點2
延長仲裁時效
《勞動法》將仲裁申請的期限限定爲60天,一些勞動者因爲超過時效期間喪失了獲得法律救濟的機會。爲此,新法將仲裁時效由60天延長到一年,還根據現實情況的不同做出了具體規定。
“新”點3
縮短仲裁審理期限
新法規定,從當事人遞交仲裁申請書到仲裁結束,不算決定是否受理的5天審查期,仲裁審理期限全部算下來最長也不過60天。較之現行規定,仲裁審理週期縮短了三分之一以上。
“新”點4
確立先行裁決制度
先行裁決制度。《勞動爭議仲裁法》明顯縮短了仲裁審理週期,但仍然作出了先行裁決的規定,目的在於最大限度上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儘快得到維護和保障。關於先予執行制度,新法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新”點5
增加用人單位舉證責任
新法在舉證責任方面,在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基礎上,同時考慮到,用人單位一方在勞動爭議過程中,往往佔據着信息和資源的優勢,特別是掌握和管理着勞動者的檔案、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情況和材料,勞動者一般無法取得,因此對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做了特別規定,即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新”點6
勞務派遣有關爭議予以明確
爲有利於勞動爭議的解決,該法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下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在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作爲勞動爭議仲裁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爲共同當事人。
“新”點7
勞動爭議仲裁不再收費
目前,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仲裁費;其中,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而《勞動爭議仲裁法》實施後,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不再收取費用。
本市勞動爭議仲裁院
建維權綠色通道
困難職工得救助
昨天,記者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本市勞動爭議仲裁院建立維權綠色通道,對涉農及邊遠地區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快速處理,對勞動報酬、工傷待遇案件優先處理。同時,對進行勞動爭議仲裁的低保戶、失業人員等困難職工實行司法救助,讓困難羣衆能夠進行勞動爭議仲裁,讓老百姓打得起勞動爭議仲裁官司。此外,建立勞動仲裁公信機制,全力打造“陽光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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