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經審查認爲,該飛行員的行爲不構成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相關法律決定不予立案。”4月30日下午,東方航空公司雲南分公司“3·31”飛行員人爲返航事件中的乘客黃春明和陳衛國,收到了雲南省公安廳民用機場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但隨後,兩人的代理律師就向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法院回覆,將在“五·一”假期後給立案通知書,據悉,這也是官渡區人民法院接到的該起返航事件的首起訴訟。
公安局不予立案
今年的3月31日,昆明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黃春明跟一家公司的董事長陳衛國,乘坐東航公司雲南分公司18時40分由昆明飛往版納的MU5716航班。當飛機已經飛臨版納機場上空準備降落時,突然飛機顛簸了幾下後掉頭飛回了昆明。在安全抵達昆明之前的半小時,乘客都是以爲發生了什麼危險情況,而黃春明和陳衛國原計劃第二天在版納參加一個商業談判,也不得不推遲一天,在經濟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4月23日,黃春明在代理律師的陪同下到雲南省公安廳民用機場公安局報案:飛行員用人爲返航來發泄對公司的不滿,不顧全機100多名乘客的生命安全,實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爲。
30日下午,黃春明、陳衛國兩人接到了雲南省公安廳民用機場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在這張通知書上民用機場公安局作了以下回復:“我局經審查認爲該飛行員的行爲不構成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向本局申請複議。”
乘客已直接起訴
“我們不申請複議,直接起訴了!”30日,黃春明說,他們兩人的代理律師已經向官渡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訴訟。
兩人的代理律師伍開國介紹:當MU5716航班從版納返回昆明機場後,航空公司沒有任何人出來對返航事件向原告等乘客做出任何解釋,事後,在乘客的一片質疑聲中,被告卻謊稱返航是因天氣原因,繼續欺騙廣大乘客。2008年4月16日,民航總局對該事件進行調查後認定爲:此次返航事件,主要是東航雲南分公司少數飛行人員無視旅客權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術原因的返航事件。
“東航雲南分公司的行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己構成商業欺詐行爲,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伍開國說,而且,在其違規返航的過程中,兩名原告乘客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處於對飛行安全的擔擾,一直處在驚恐和高度緊張狀態中,精神上受到了長達30多分鐘的痛苦和折磨。東航雲南分公司隨後的公然說慌、隱滿真相的做法也再一次深深傷害了原告,使原告精神受到嚴重損害。東航不能在事後賠償乘客400元了事。除要求東航公司在國家級媒體上道歉外,他們還要求東航賠償每位當事乘客雙倍的購票款1320元,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680元。
“還有其他的乘客要起訴嗎?如果有的話就轉告他們一起遞交訴訟,我們好一起辦理。”最後,伍開國律師轉述官渡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話語說。據瞭解,這是官渡區人民法院接到該返航事件的首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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