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我國民訴法雖規定了選民資格案件的訴訟程序,但這一程序不適用於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故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選民資格案件范圍。
張桂春和湯寶貴是浙江省武義縣金星村的村民,在該村已經生活了50多年,享受村民待遇。
『我們兩人在2004年下半年就被剝奪了參加所在社區選舉(村主任)的權利,2005年1月份開始正式選舉時,我們就沒有參加。今年3月25日,我們村的村委會換屆選舉又要開始了,但在公布的選民名單中,我們找不到自己的名字,這明擺著是欺負人嘛。』張桂春說。
兩人不得不去質問村委會,村裡主要負責人答復說,兩人不享受村民待遇,不得參加選舉,這是全村黨員社員代表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
『他們用村規民約來剝奪我們的選舉權,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及《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的規定。』張桂春認為。
武義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但金星村的村委選舉委員會並未提交書面答辯。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選民對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三日內依法作出處理。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在選舉日十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應當在選舉日五日前依法作出處理。該選舉辦法未規定對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後,法院認為,我國的民事訴訟法雖規定了選民資格案件的訴訟程序,但這一程序適用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並不適用於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故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選民資格案件范圍,遂裁定駁回二原告的起訴。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