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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獲悉,市教委出臺了《2008年部分小學六年級學生申請回戶籍區(縣)昇學辦法》,凡申請回戶籍區縣昇學的學生,應參加戶籍區縣教育局安排的畢業考試。
據悉,申請回戶籍區縣昇學的學生必須持本市正式戶口(含藍印戶口),戶口應與父親或母親同一戶籍。學生是否回戶籍區縣昇學要堅持自願的原則。如需回戶籍區縣昇學,應由學生家長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局審核後予以辦理手續。學校要按照規定對申請回戶籍區縣昇學的學生進行審定,並將符合條件學生小學六年級學生登記表、回戶籍昇學學生登記表等材料裝入學生檔案袋,報送所在區縣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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