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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價』、『雙倍返還差價』等『最低價承諾』日漸成為商家在市場競爭中慣用的一種手段,這些看似對顧客具有誘惑力的促銷宣傳,是不是真的能夠給消費者帶來實惠呢?一些消費者在講述了自己的消費遭遇之後,明確表示希望商家不要將『最低價』只作為宣傳的噱頭。
最低價承諾兌現難
消費者張先生反映,日前他在本市一家裝連鎖超市花了兩千多元購買了一扇實木復合烤漆門。他說:『當時店內標語宣稱他們店賣的這種門價格是最低的,如果其他商場同類商品價格低於此門,該店願雙倍返還差價』。據張先生本人講,幾天後他和朋友在另一家建材市場果然發現了售價更低的同類商品。張先生找到該家裝市場反映情況,可得到的答復是:消費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比如購物發票,而用手機拍下的標價簽不能成為證據。無獨有偶,消費者周先生在一家超市購買了一部價格千餘元的手機,當時促銷人員宣稱該商品為『全市最低價』,並承諾如果周先生在其他商場發現價格更低的同種商品,超市可以三倍返還差價。但當周先生在一家電商城發現了價格更低的同款手機,找到超市要求賠償時,卻被超市以『最低價承諾細則』裡面的條款擋了回來。
承諾細則令維權更難
一些消費者在接受采訪時說,他們遇到過很多『最低價』商品,但購買後一旦發現自己所購商品並非『最低價』,立刻就有一種上當的感覺。然而找到商家維權時,大多都會被對方以各種各樣的理由拒絕,這令他們頓時產生一種被商家愚弄的感覺。據有過相關消費經歷的消費者介紹,『最低價是指同類商場』、『進貨渠道不同的商品除外』、『其他商場特殊促銷除外』、『消費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以及『最低價承諾細則』中的條款等往往成為商家拒絕履行最低價承諾的借口。而此類借口即最低價承諾細則在消費者購物前很少有商家會向顧客主動提前明示。此外,消費者在維權時又經常遇到取證困難等問題,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費者維權的難度。
買前貨比三家很重要
一些社會人士和法律界人士認為,從理論上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的最低價格是很難實現的,因為商家的競爭是開放的,每個商家都可能隨時調整商品的價格。個別商家試圖將自己的商品做到最低價,只是一種促銷手段,即使制定了『最低價承諾細則』也難免使自己不陷入不能兌現承諾的尷尬局面。市消協的相關人士建議消費者應將維權意識前提,比如購買前貨比三家,購物時要求商家將承諾以書面形式在發票上注明,不要輕信商家的『最低價』宣傳。商家促銷應更加理智、誠信,不能只搞噱頭或為消費者設立維權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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