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報2007年11月27日報道的和平法院『物權第一案』今天上午開庭審理。原告小區業主委員會與被告開發商對簿公堂,就出口被堵塞的地下車庫是否應該恢復原狀展開激烈辯論。
原告訴稱,坐落於和平區某小區1號樓的地下車庫依法應當由小區業主共有,但被告開發商無視有關規定,擅自將車庫出口堵塞,並私搭了大量違章建築用於出租。原告為此與被告交涉,要求拆除違章建築。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采取措施,使得地下車庫的上下通道無法正常使用。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並給小區造成了嚴重的火災隱患,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將地下車庫恢復原狀,使業主們安全、正常的車庫使用權得到保障。
今日是此案的第二次開庭,法庭追加了兩個第三人:被授權對地下室進行管理的一家實業有限公司和現正租賃使用地下室的一家數碼印刷有限公司。
法庭上,被告開發商和第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理由是地下室建築為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工程的建築面積未計入公攤面積,而地下室建築變更設計是經主管部門批准的,並非原告所稱的違章建築。依據《人民防空法》的規定,被告方對人防工程有使用、收益、管理的權利。2004年3月,被告授權第三人實業有限公司管理,2005年9月,兩個第三人簽訂租賃協議,由數碼印刷有限公司租賃使用,合理合法。針對自己的主張,被告舉出相關證據。
就被告及第三人的主張,原告提出,地下建築在1999年封堵之前就作為車庫使用,而當初買房時的售房說明書中也注明是車庫,並稱其為優越的配套設施。原告稱,即使地下室是人防工程,也不應該封堵上下通道。至於地下室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公攤面積,原告表示並非如被告所說,並稱己方並非是要爭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而是要求保證地下車庫的暢通使用權。
法庭上,三方各執己見。截至發稿,法庭正在進行辯論。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